# 电子卖场规则中心

#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 供应商总则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供应商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
第三条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是保证供应商的基本权利、监督其履行基本义务应当遵循的一般行为标准,供应商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供应商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以相关证据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严格依照本规则(包括分规则)执行。电子卖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变化及业务发展需要修订本规则或在本规则基础上制定分规则。修订后的规则或分规则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流程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采购人:是指广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经广东省财政厅允许同意进入电子卖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第七条 供应商:是指在电子卖场完成进驻且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八条 运营服务机构:是指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九条 商品:是指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并可供销售的货物。
第十条 订单:是指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与供应商产生的合约。
第十一条 评价:是指采购人在采购完成后,就采购交易和售后服务情况对供应商做出的评价记录。
第十二条 处理:是指供应商因自身违约行为而被处理,具体种类包括:责令整改、暂停交易资格、取消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使用的其他术语或图示的定义(如涉及),应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解释。

# 第三章 供应商经营

第十四条 供应商进驻后可使用电子卖场创建店铺、发布商品信息、开展线上交易、签订合同,同时可参与电子卖场相关活动,使用电子卖场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电子卖场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并应遵循《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则》,对所发布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按照电子卖场相应交易方式执行规则接受订单/响应报价。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有权在验收完结后,基于已验收成功的合同进行相互评价,评价方需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十八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就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可友好协商,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申诉。运营服务机构有权依据《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纠纷处理规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相关纠纷,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对违约行为报送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承诺、价格优惠、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发票开具、退换货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等,供应商需配合或支持运营服务机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完成相应的管理、询问或督查等工作。

# 第四章 账户安全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平台账号及密码。因供应商的过错到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过错包含但不限于:不按交易规则操作、未及时进行交易操作、遗忘或泄露密码、账号密码借给他人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因未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所产生的的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 第五章 进驻及退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进驻实行承诺准入制,即承诺满足进驻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进驻。由主管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通过采购程序产生进驻供应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进驻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应及时在电子卖场中维护变更或更新后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不完全,或运营服务机构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则电子卖场有权依据信用管理相关规则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子卖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电子卖场交易资格。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2)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且在执行有效期;
(3)出现其他不得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主动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应提前15日向运营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运营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停止供应商的服务功能,并在关停店铺前7日在电子卖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对店铺关停前已达成的交易继续承担发货、退换货及质保维修、维权投诉处理等交易保障责任。

# 第六章 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卖场向供应商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相应技术支持服务,在现有技术可实现的技术上维护电子卖场的正常稳定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对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不断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因更新升级影响供应商的部门或全部功能给供应商造成的不便,敬请予以理解和接受,如更新调整时出现特殊或非正常等因素,电子卖场对该更新升级造成的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卖场对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积极予以回复。
第三十条 为最大程度保障采购人权益,满足采购人对商品的质量要求,供应商有义务对电子卖场销售的每款商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电子卖场发布的各类目商品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全、商品功能材质、商品标识标示、商品外观、商品包装等),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售后三包服务。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所销售的商品受到抽检或举报不合格,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电子卖场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则,并根据问题的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处理及提出相应的期限整改要求。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销售的商品、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引发投诉、诉讼以及有关部门查处的,电子卖场有权将供应商的主体身份资料、登记资料、联系方式及交易信息等资料提供给投诉方或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电子卖场可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应接受财政部门、电子卖场各项规则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根据所作出的承诺,对其商品、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的,纳入电子卖场信用评价体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电子卖场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交易规则

(2021年5月8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21年7月29日进行第二次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发布,自2021年8月2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电子卖场进行交易的采购人、供应商,适用本规则。

#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采购人:是指广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经广东省财政厅允许同意进入电子卖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第四条 供应商:是指在电子卖场完成进驻且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 交易方式:是指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议价、定点竞价团购等。
第六条 直接订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供应商确认订单并供货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 电子反拍: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在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发布电子反拍公告,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发布网上竞价公告,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定点议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直接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协商议价,根据供应商报价响应情况确定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定点竞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发布定点竞价公告,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团购分为采购人发起团购和供应商发起团购两种方式。
采购人发起团购是指一个采购人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并发起团购公告,其他有同样采购需求的采购人自愿拼团,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供应商发起团购是指一个供应商选择自营的一款或多款商品并设置团购价格和团购时间,在团购时间内由采购人自愿拼团下单,供应商按照约定的团购价格进行供货的交易方式。供应商发起团购应经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审核同意。

# 第三章 直接订购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挑选商品。采购人在电子卖场挑选符合需求的商品。
第十三条 提交订单。采购人确认商品、收货地址、发票等信息,提交订单并发送给供应商。
第十四条 确认订单。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提交的订单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供应商不得无故拒绝订单。订单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取消。
第十五条 订立合同。供应商确认订单后,云平台自动按照订单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生成合同并自动备案。
第十六条 退货。采购人确认收货后,货物有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退货功能发起退货流程,供应商确定退货信息后,退货流程完成。

# 第四章 电子反拍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发起电子反拍。采购人在电子卖场挑选符合需求的商品发起反拍。
第十八条 发布电子反拍公告。采购人自主发布电子反拍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电子反拍报价时间。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的9点至16点。
第二十条 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单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3)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多轮次报价,但新报价不得高于旧报价,系统每小时公布1次当前最低报价;
(4)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最后1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二十一条 电子反拍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有3家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由早到晚的顺序,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终止规则:
1.在电子反拍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2.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
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成交;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第二十二条 确认电子反拍结果。如电子反拍满足成交规则,采购人应确认成交;如电子反拍满足终止规则,采购人应终止采购活动。
(1)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应于报价时间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供应商,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公告,由采购人发布。
(2)发布终止公告:采购人应于报价时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认终止采购活动,系统自动生成终止公告,由采购人发布。
第二十三条 订立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电子反拍成交公告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及时订立合同。

# 第五章 网上竞价交易规则

第二十四条 发起网上竞价。采购人依托电子卖场的需求模板,自行拟定网上竞价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采取不定品牌或者推荐品牌等2种方式发起竞价,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
第二十五条 发布网上竞价公告。采购人自主发布网上竞价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网上竞价报价时间。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的9点至16点。
第二十七条 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单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3)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修正报价,最后1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二十八条 实质响应审核。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当自行组成评审小组,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并推荐3家以上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认定供应商未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九条 网上竞价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推荐的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品牌有2个以上且报价供应商有3家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由早到晚的顺序,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终止规则:
1.在网上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2.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品牌少于2个且参与报价或者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
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放弃成交;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第三十条 确认网上竞价结果。如网上竞价满足成交规则,采购人应确认成交;如网上竞价满足终止规则,采购人应终止采购活动。
(1)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公告,由采购人发布。
(2)发布终止公告:采购人确认终止采购活动的,系统自动生成终止公告,由采购人发布。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网上竞价成交公告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及时订立合同。

# 第六章 定点议价交易规则

第三十二条 发起定点议价。采购人从定点供应商库中选择1家供应商,向其发出议价邀请。
第三十三条 发布定点议价公告。采购人自主发布定点议价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第三十五条 定点议价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
1.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2.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
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放弃成交;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第三十六条 确认定点议价结果。如定点议价满足成交规则,采购人应确认成交;如定点议价满足终止规则,采购人应终止采购活动。
(1)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应于报价时间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供应商,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公告,由采购人发布。
(2)发布终止公告:采购人应于报价时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确认终止采购活动,系统自动生成终止公告,由采购人发布。
第三十七条 订立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定点议价成交公告确定的货物、服务或者施工等事项及时订立合同。

# 第七章 定点竞价交易规则

第三十八条 发起定点竞价。采购人依托电子卖场的需求模板,自行拟定定点竞价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公开邀请、直接邀请加随机抽取3种方式,从定点供应商库中选择不少于3家以上的定点供应商参与竞价或不少于3家以上的定点供应商自愿参与竞价。
(1)随机抽取的方式,发布需求公告时,填写不少于3家以上的抽取数量;
(2)公开邀请的方式,采购人发布需求公告后,符合公告需求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
(3)直接邀请加随机抽取的方式,发布需求公告时,邀请供应商的数量不得超过直接邀请加随机抽取总数的50%(不足1个按1个计算)。
第三十九条 发布定点竞价公告。采购人自主发布定点竞价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定点竞价报价时间。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的9点至16点。
第四十一条 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3)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修正报价,最后1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四十二条 实质响应审核。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当自行组成评审小组,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逐一进行审核,并推荐3家以上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认定供应商未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第四十三条 定点竞价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推荐的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有3家以上,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由早到晚的顺序,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终止规则:
1.在定点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2.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或者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
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放弃成交;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成交供应商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第四十四条 确认定点竞价结果。如定点竞价满足成交规则,采购人应确认成交;如网上竞价满足终止规则,采购人应终止采购活动。
(1)发布成交公告: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公告,由采购人发布。
(2)发布终止公告:采购人确认终止采购活动的,系统自动生成终止公告,由采购人发布。
第四十五条 订立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定点竞价成交公告确定的服务或施工、价格、服务或施工期限等事项及时订立合同。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电子卖场交易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可由采购人结合实际决定顺延采购公告发布周期,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团购的有关交易规则另行制定并发布。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电子卖场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交易纠纷管理规则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纠纷处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电子卖场进行交易的采购人、供应商,适用本规则。

#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采购人:是指广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经广东省财政厅允许同意进入电子卖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第四条 供应商:是指在电子卖场完成进驻且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五条 运营服务机构:是指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 交易纠纷:是指采购人或供应商在通过电子卖场交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 纠纷提出方:是指提出交易存在纠纷的采购人或供应商。
第八条 提出纠纷:是指向运营服务机构提出纠纷内容的行为。
第九条 撤销纠纷:是指交易纠纷提出方申请撤回提出纠纷内容的行为。
第十条 终止纠纷,是指交易纠纷提出方申请终止提出纠纷内容的行为。

# 第三章 交易纠纷管理

第十一条 纠纷提出方在提出纠纷时,需向运营服务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纠纷双方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运营服务机构将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责任的归属认定。
第十三条 纠纷双方中对其中一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否认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将作为无效否认。
第十四条 运营服务机构通电子卖场或电话等方式向纠纷双方发送纠纷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纠纷处理依据及结论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纠纷双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在提出纠纷后的2个工作日内申请运营服务结构介入处理。超过此受理时间后,运营服务机构将不再接收介入的申请。
第十六条 运营服务机构受理纠纷提出方的介入处理申请,但出现以下情形时,运营服务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纠纷提出方提出的纠纷内容被核实为虚假无效的;
(二)纠纷提出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纠纷提出方主动撤销纠纷的;
(四)纠纷提出方未在本规则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申请运营服务机构介入的;
第十七条 纠纷提出方要求终止纠纷并说明终止原因的,运营服务机构将终止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交易纠纷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运营服务机构将移交至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处理。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电子卖场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则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供应商发布商品信息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发布商品及其信息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供应商发布商品信息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是以相关证据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供应商:是指在电子卖场完成进驻且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五条 商品:是指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并可供销售的货物。
第六条 商品分类:是指电子卖场设置的商品分类。

# 第三章 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第七条 商品分类
(1)供应商发布的商品必须符合电子卖场设置的商品分类目录,按照最匹配原则选择正确的商品分类上架商品。
(2)选择商品分类后不能进行更改,请谨慎选择。
第八条 商品品牌
(1)供应商首先在电子卖场品牌库中选择对应的品牌,若品牌库中没有可选品牌,供应商可在线发起品牌申请。
(2)供应商选择品牌时应确保与商标品牌信息一致。
(3)供应商发布的品牌不得将商品型号、国产字样作为品牌名称填写。
第九条 商品名称
(1) 商品名称格式规范要求为:“品牌+型号+规格(如尺寸/规格/主要材质等)”。
(2) 商品名称字数限制:推荐60个字符以内。
(3) 商品名称中的商品品牌、型号、规格、品名信息等必须与出厂产品说明保持一致。
(4) 商品名称中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词汇、堆砌关键词、夸大性修饰词、绝对化用语、促销词、无关文字、符号等(比如最美、最便宜、折扣、包邮、特价、定制、定做、礼品、礼盒、赠送等)。
第十条 商品型号
供应商可按商品包装型号填写,若商品无型号的,供应商可根据商品管理经验自行编写,但不得出现中文描述(建议由数字、字母、符号组成)。
第十一条 商品主图
(1)商品图片规格:图片的宽度和高度必须相等,500px≤图片宽度≤1000px,图像大小≤1M。图片支持JPG、JPEG、PNG格式,图片质量要清晰,不能虚化,图片要保证亮度充并且满画布显示。
(2) 每款商品提供3至5张不同的介绍图片,且其中至少包含1张商品正面图片(主图应展示商品的外形轮廓),推荐展示:商品品牌信息、产品细节图、强制认证信息等。
(3) 主图图片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以外的任何水印,不得为拼接图片,内容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品牌、商品无关的内容,如促销、夸大描述、外网导购等文字或图片说明。此类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秒杀、限时折扣、包邮等。图片背景建议使用白色,如需要进行美化,背景颜色须与商品本身的颜色能有明显的区分,能清晰突显出商品的外形轮廓。
(4) 图片中商品应为真实拍摄,不允许使用图片处理工具进行修改、美化、拼接等。
(5) 对所使用的图片,供应商应拥有合法使用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图片中涉及他人肖像权的,供应商应确保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商品价格
(1) 供应商填写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及自身门店销售价,保证所填写的价格应真实、准确,不得出现虚抬价格、错误标注、恶意竞争等情况。
(2) 上架商品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厂商官网价格、全国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的同期销售价格、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的合理价格。
(3) 商品介绍页面里有商品价格的,则必须和商品报价保持一致。
(4) 价格上浮:原则上供应商的商品价格不允许随意上浮,如存在确需上浮的因素,需将价格具体调整幅度及依据提交至运营服务机构审核。
(5) 价格下调:供应商的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平台价格或做促销时应及时对价格进行下调。
(6) 销售商品与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7) 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须满足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
市场可买的参考标准:供应商商品上架时须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市场销售渠道链接参考:如京东、国美、苏宁等全国主流电商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全国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的销售链接(不少于3个销售渠道链接)。
价格可比的参考标准:上架商品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厂商官网价格、全国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的同期销售价格、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的合理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参数
(1)供应商发布的商品参数须与商品实际描述相符、描述完整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供应商发布商品参数项信息必须全部据实填写,不得填写与商品实际不相符的参数值;
第十四条 商品介绍描述
商品介绍描述建议图片和文字相结合,且展示的信息必须与商品主图、产品参数信息一致;
(1) 商品介绍描述图片必须清晰,750px≤图片宽度≤1000px。
(2) 商品介绍描述页面中不得出现其他网址链接、联系方式等信息。
(3) 商品介绍描述中图片必须为真实实物图,使用的图片不得含有水印,且拥有合法使用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4) 商品介绍描述中不得出现夸大、虚假与产品不一致的描述,如最低、最高、第一、最佳、最高级、专供、特供等不符合规范的词语。
(5) 商品介绍描述中明确商品售后服务及保障的,禁止虚假描述。
(6) 商品介绍描述中提供退换货的,应写明服务政策、售后电话、售后时效等。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电子卖场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则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提高供应商上架商品的信息质量,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发布商品及其信息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商品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则。供应商同意运营服务机构对其上传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整理、修改、复制、传播,任何违反本规则而发布的商品信息,运营服务机构有权对其商品进行下架、删除等处理。供应商不得重复上传被删除的信息。
第四条 因供应商上传的信息违反本规则造成任何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及名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投诉、行政处罚、违约、侵权等各类纠纷导致的损失)由供应商赔偿。电子卖场保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终止服务的权利。

#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供应商:是指在电子卖场完成进驻且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商品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 商品:是指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并可供销售的货物。
第七条 商品分类:是指电子卖场设置的商品分类。

#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上发布的商品,由供应商自行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电子卖场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相关条款的商品进行下架、删除等处理。
第九条 供应商不得发布有任何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上传任何带有贬损或损害性特征的内容。
第十条 供应商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或电子卖场管理要求禁止出售的商品。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在电子卖场重复发布同品牌、同型号的商品。

# 第四章 禁止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发布商品文字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供应商不得发布带有批发、招商、代理、广告等形式的广告商品信息。
第十四条 供应商不得使用“首发”、“独家”、“最大”、“最高级”、“第一”等绝对化表述。
第十五条 供应商不得发布与商品品牌、分类、参数、图片描述不一致的商品。

# 第五章 商品发布标准

第十六条 电子卖场商品发布标准详见《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则》。

# 第六章 商品价格标准

第十七条 供应商填写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及自身门店销售价,保证所填写的价格应真实、准确,不得出现虚抬价格、错误标注、恶意竞争等情况。
第十八条 商品介绍页面里有该商品价格的,必须和商品报价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与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禁止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
(1)标识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2)对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两种价格标签或价目表;
(3)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内容标价;
(4)对商品赠品进行标价;
(5)未明示有偿服务的具体项目及明示价格;
(6)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的该手段,使商品质量与价格不符;
(7)以商品“低价格高运费”的形式扰乱市场;
(8)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商品的价格不得随意上调,市场价格浮动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同一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有门店或电商平台的正常售价。不得高于该品牌在其他官网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售价。不得高于该品牌的线下实体店正常售价。
第二十三条 变价规则。
(1)价格上浮:原则上供应商的商品价格不允许随意上浮,如存在确需上浮的因素,需将价格具体调整幅度及依据提交至运营服务机构审核。
(2)价格下调:供应商的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平台价格或做促销时应及时对价格进行下调。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须满足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
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须满足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
市场可买的参考标准:供应商商品上架时须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市场销售渠道链接参考:如京东、国美、苏宁等全国主流电商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等全国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的销售链接(不少于3个销售渠道链接)。
价格可比的参考标准:上架商品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厂商官网价格、全国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的同期销售价格、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的合理价格。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电子卖场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2024-1版)

(2024年1月2日进行第四次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2024-1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规则(2022-1版)》同步废止。)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电子卖场进行交易的供应商,适用本规则。

#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三条 供应商诚信初始分(最高分)为100分,诚信分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
每个记分周期所产生的分数都将予以记入诚信档案,供应商的整改时间计入记分周期。
跨记分周期处理供应商的诚信档案时,供应商的诚信扣分记录记入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收到供应商违约行为时的记分周期。
供应商的诚信分值低于90分时,电子卖场将予以预警提醒。
第四条 供应商违约行为的诚信评价依据《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执行。
第五条 供应商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情形的,将按最严重的事项进行处理;如不同行为出现并列失信行为事项的,将予以分别记录、扣分累计处理。
第六条 供应商可在收到电子卖场违约处理通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诉。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予以核实,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诉并申诉成功的,扣分记录不予生效。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未申诉或者申诉无效,扣分记录予以生效。

# 第三章 信用应用

第七条 电子卖场设立供应商诚信专栏和曝光台,供应商诚信专栏用于展示电子卖场供应商的诚信分数,曝光台用于曝光诚信分低于90分的供应商违约行为,向社会公开供应商的诚信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诚信评价结果应用:
(一)诚信分90分(含)至100分(不含)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诚信分80分(含)至9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三)诚信分60分(含)至8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3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四)诚信分50分(含)至6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6个月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
(五)诚信分50分以下的,取消电子卖场交易资格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2年内不接受申请进驻电子卖场。
第九条 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期满,被暂停资格的供应商可在每月的1日-15日向云平台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电子卖场交易资格。按期提交整改材料的,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当月进行受理,逾期则顺延至下月受理,可以提前提交整改材料。
未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或拒不整改的,不予恢复电子卖场交易资格。
第十条 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期满恢复后,按照本年度内的剩余分数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暂停交易行为不影响正在实施中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在整改期间应当继续履约完成在途合同,若整改期间出现本细则中相关情形的,将予以记录并计入下一次扣分,但若有产生加分相关事项,而其加分将不予记录。
第十二条 取消电子卖场入驻资格期满,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向电子卖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恢复电子卖场入驻资格。原扣分分数记入诚信档案,恢复资格后重新开始记分。

# 第四章 信用扣分因素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被查实存在违约行为的,电子卖场对其作出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
(一)厂商、经销商的商品,通过每月上旬、下旬各一次和日常随机的抽查,进行商品违约抽查,按照诚信评分细则扣减诚信分,自违约通知在电子卖场首页的通知公告/曝光台发布后,下架违约商品所在二级分类的所有商品,并暂停上架新商品一个月。如厂商、经销商扣分记录达到本规则第八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全面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的,则按照规定处理。
(二)供应商属于交易行为违约的,按照诚信评分细则扣减诚信分,自违约通知在电子卖场首页的通知公告/曝光台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不提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或拒不整改的,则暂停交易资格一个月。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2024-1版)

(2024年1月2日进行第四次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2024-1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诚信评价细则(2022-1版)》同步废止。)

序号 扣分类型 诚信扣分因素 诚信扣分标准
1 商品信息 未按电子卖场商品分类要求上架商品 扣2分/个
2 未按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则上架商品,导致商品名称、图片、参数等信息不符合规则要求或不完整 扣2分/个
3 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等 扣5分/个
4 商品价格明显高于电子卖场价格监测体系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测范围包括京东、苏宁、国美等主流电商自营商品和全国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 扣5分/个
5 将集采目录内商品上架到非集采商城 扣5分/个
6 发布国家或者电子卖场禁止出售的商品 扣20分/个
7 交易过程 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扣10分/次
8 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 扣10分/次
9 提供不完整或错误材料取得订单/项目成交 扣30分/次
10 无正当理由擅自取消或者拒不确认订单 扣50分/次
11 订单/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订单/项目成交资格 扣50分/次
1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订单/项目成交 扣100分/次
13 履约过程 未按照承诺的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事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扣20分/次
14 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承诺的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合同义务 扣50分/次
15 擅自更换商品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 扣50分/次
16 供应商入驻 提供不完整或错误材料取得电子卖场进驻资格 扣30分/次
17 不具备电子卖场供应商征集公告、申请入驻时相关指引中要求资质,但通过承诺进驻取得电子卖场进驻资格 扣50分/次
18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电子卖场进驻资格 扣100分/次
19 供应商管理 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电子卖场管理 扣20分/次
20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操纵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开展经营活动或垄断市场 扣20分/次
21 商品上架期间违反电子卖场供应商承诺书规定,未保障商品货源充足 扣20分/次
22 干扰、扰乱电子卖场系统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爬取、篡改、利用漏洞的行为 扣100分/次
23 法规事项 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出售的商品 扣100分/次
2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扣100分/次
25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扣100分/次
26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扣100分/次
27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扣100分/次
28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扣100分/次
29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扣100分/次
30 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扣100分/次
31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 扣10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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