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13日获悉,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最近印发实施《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重点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意见》列出20项负面清单,严格监督和约束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八小时以外”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行为失范、言论不当等突出问题,首次提出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发表重大言论审批制度等措施。
20项负面清单
10项具体措施
《意见》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要时段,着重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积极破解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难题。“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的活动。
《意见》分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行为失范、言论不当等4个方面,梳理了20项负面清单;从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管理、监督、教育、心理疏导等多个维度,提出10项具体措施。
《意见》要求,凡个人和家庭重大活动、重要事项,个人工作期间离开岗位和节假日离开广州,本人、配偶、子女举办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部门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个人报告重大活动、重要事项情况一律纳入档案管理,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廉洁自律信息应当归入档案管理,每年对廉政档案记载事项进行抽查核实。
《意见》提出,建立发表重大言论审批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从事讲课、辅导、讲座等活动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严格规范授课内容和授课形式。纪检监察干部以个人实名在微博、网站论坛等公共信息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应当向干部监督部门报备。
对违规违纪进行分类处置
《意见》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了风险分级,并对应“四种形态”进行分类处置。
根据《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一级风险问题,给予谈话提醒处理;存在违规行为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事实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属于二级风险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整改、通报、诫勉,责令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检查等处理;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处理后整改不到位及纠而复生的,属于三级风险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直至调离纪检监察队伍等处理;存在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属于四级风险问题,按照党纪党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同级公安等机关建立信息交流机制,要求查获纪检监察干部违法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通报其所在单位。坚持挺纪在前,对违法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不适合继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经审批后移送干部监督部门处理。干部监督部门发现或接收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在7天内提出处置意见;拟初步核实的应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坚持对执纪违纪行为从快从严查处,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决不护短,及时在系统内部通报,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当及时澄清。
20项负面清单(摘登)
(一)违反政治纪律问题
◎口无遮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散布政治谣言,公开传播错误言论。
(二)滥用职权问题
◎打探消息、通风报信、泄露工作秘密,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三)行为失范问题
◎耍特权、逞威风,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盛气凌人。
(四)言论不当问题
◎擅自使用职务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场合公开发表言论。
◎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工作会议等公开场合,以及私人生活和个人交往中发表、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