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明确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部分管理权限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为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云埔工业区等园区建设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并明确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在上述区域内可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2015年9月1日,新黄埔区正式挂牌成立。根据《关于设立新黄埔区后调整完善广州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现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下辖中新广州知识城、西区产业园、生物岛(中以合作区)、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云埔工业区等六个功能园区管理机构。目前,前三者已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获得了相应权限,但对于新划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管辖的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园区,尚未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为加强对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园区的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决定》在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和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保许可,绿化许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涉及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方面的部分管理权在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园区范围内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相关职能部门行使。
同时,《决定》还解决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下审批权限和监督执法权限同步委托的问题。今后开发区管委会集中审批部门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时,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调整权责清单,且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要向社会公开。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完善集中审批部门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机制。
《规定》也对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保障管理权限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后得到有效实施,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扯皮问题,《决定》第八条规定,长岭居、黄埔临港经济区和云埔工业区等功能园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