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省人社厅官网挂出的关于印发《去产能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显示,拖欠职工工资、职工个人先行代缴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和医疗欠费,在安置时一次性付清。企业和职工间的其他费用,明确协商处理方式。
通知显示,《去产能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供指导国有“僵尸企业”、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中使用;其他去产能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也可参考样本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通知称,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以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并在退养协议中明确。其中如属于国家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内或者国有“僵尸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职工,如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或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
通知显示,在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中,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