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加大垃圾分类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单位最高可罚50万元,个人最高可罚500元……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修订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混运已分类垃圾最高或罚50万
发布会上,省人大环境资源委主任委员苏一凡介绍,针对目前垃圾分类面临的问题,《条例》修订注重总结广东经验,压实分类投放主体责任,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同时,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全链条管理责任,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修订后的《条例》,突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设置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设施建设与保障等专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介绍,《条例》修订后,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细化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和转运站建设要求,确定全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条例》新增‘源头减量’专章,针对快递包装、外卖餐具等垃圾与日俱增的问题,规定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余建红说,在消费领域,规定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余建红介绍,针对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提高单位和个人罚款额度,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针对“先分后混、混收混运”的突出问题,将对收运单位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罚款额度调整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不得擅自跨地市转移生活垃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玮介绍,我省将聚焦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关键环节,全链条提升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在分类投放方面,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生活垃圾特性和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让大家分得明白。引导各地针对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餐饮机构、集贸市场等不同区域特点,科学设置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
《条例》明确,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等。刘玮表示,我省将推动优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布局,建立健全与前端分类收集和末端设施处理能力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线路,环卫系统要杜绝混装混用。
“在分类处理方面,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的处理设施建设。”刘玮介绍,广东还将加快建设有害垃圾处理设施,构建规范专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体系的“两网融合”。
到2025年基本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据刘玮介绍,截至今年12月,全省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72座,总处理能力14.9万吨/日,设施数量和总处理能力多年居全国首位,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远超生活垃圾产生量。
“目前,广东城乡垃圾收运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刘玮透露,全省基本形成县域统筹的“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村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自然村覆盖率达到99.86%。
如何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刘玮表示,广东将组织编制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配套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奖惩机制。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东将因地制宜分3个层次推进垃圾分类。刘玮介绍说,广州、深圳市率先实施垃圾分类,对标世界一流湾区先进水平;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对标国内先进水平;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对标国内平均水平。“实现到2025年,各地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