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人大网登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对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控,并提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应采用可重复使用包装
《条例》提出垃圾源头减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采用可重复使用、足以保护商品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条例》还提出,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此次《条例》延续了广东的生活垃圾分类定义,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对产生量较大的餐厨垃圾,《条例》指出,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则应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也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应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同时,各地应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
不得跨地市转移生活垃圾
《条例》提出,收运单位应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将其分类运输至合规的转运或处理设施、站点,同时必须密闭化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同时运输线路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另外还应注意,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条例》也对垃圾处理进行规定。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有害垃圾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垃圾则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而针对农村,《条例》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其中,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应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对于公众关注的处罚问题,《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