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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专业镇创新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 : 2016-04-29 15:34:58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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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专业镇

创新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4月29日以粤科产学研字〔2016〕54号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创新推进专业镇转型升级的决定》(粤发〔2012〕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专业镇管理工作,推进专业镇转型升级,更好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全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专业镇是以镇(街道)为行政区域单元,以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为主要特征,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业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镇域经济发展形式;是鼓励产业链相关联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在特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和协同创新,形成具有跨行业跨区域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三条 专业镇工作以“创新驱动”为主导思想,以“市场引领,创新支撑,平台提升,品牌带动,园区承载,集群发展”为原则,以加快专业镇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为主要内容,推动专业镇发展走上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成为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根据职能转移有关规定,省级专业镇由省级专业镇认定职能承接单位(以下简称“职能承接单位”)负责组织和评审、认定及取消。职能承接单位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要求,采取竞争职能转移等工作程序确定。

  第五条 省级专业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协调解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职能承接单位的选择和监督,负责专业镇认定条件和程序的制定、认定过程的监督、认定后专业镇发展的指导和评价,以及专业镇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及本辖区专业镇认定职能转移情况,负责本辖区专业镇的组织、推荐、指导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要求

  第七条 加快专业镇产业转型升级。省级专业镇应积极开展示范专业镇建设,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运用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产业布局合理的新型城镇体系,实现专业镇产业升级转型与城镇化协同推进。

  第八条 提高专业镇自主创新能力。省级专业镇应依托产学研合作集聚国内外科技优质资源,组织突破特色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积极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建设高水平的科技产业园区,着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专业镇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省级专业镇(街道)应因地制宜,加快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信息服务和检验检测等一系列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和发展专业镇科技服务新模式。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专业镇落地,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完善孵化育成体系,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建立专业镇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集聚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势资源,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相结合,推动专业镇产业转型升级和高端发展。

  第十一条 加快专业镇产业联盟建设。根据专业镇跨区域产业协作发展需要,省级专业镇(街道)应围绕专业镇特色产业创新需求或专业镇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开展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多机构的合作,开展产业发展所急需的技术创新、标准制定、生产流程协调、产业配套协助等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专业镇对口合作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有关要求,鼓励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专业镇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为纽带建立对口合作关系,专业镇双方应在人员和经验交流、技术和投资互动、资源和产业融合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专业镇双方产业互补、产业链延长和产城融合发展,促进专业镇双方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省级专业镇(街道)应积极做好年度科技统计工作,并将专业镇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同时上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专业镇申报主体为按国家行政划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省级专业镇根据产业的类别分为工业类专业镇、农业类专业镇、服务业类专业镇。申请省级专业镇需要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产业竞争力和产业配套能力,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拥有一批具有较高声誉的行业龙头企业。

  (一)工业类专业镇:珠三角地区专业镇全镇工业总产值需达到50亿元,粤东西北地区专业镇全镇工业总产值需达到30亿元;其中特色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30%以上。

  (二)农业类专业镇:珠三角地区专业镇全镇工农业总产值需达到10亿元,粤东西北地区专业镇全镇工农业总产值需达到5亿元;其中特色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30%以上。

  (三)服务业类专业镇:珠三角地区专业镇全镇地区生产总值(GDP)需达到30亿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专业镇全镇地区生产总值(GDP)需达到10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总收入占服务业总收入30%以上。

  二、企业创新能力强。镇政府应重视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注重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按照产业发展内在需求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时至少有1家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或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

  四、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特色产业成为当地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为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促进地方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对周边地区产业集聚发展,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特色产业发展环境良好。当地政府已出台促进特色产业相关发展规划及资金、税收、用地、科技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对产业集聚度高、在行业内影响力大、市场占有率高的区域,产业产值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在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后,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二)申报书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或本地专业镇管理职能承接单位)推荐后提交到职能承接单位;

  (三)职能承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四)职能承接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五)职能承接单位下文公布省级专业镇名单,并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专业镇申报需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专业镇建设工作方案及特色产业发展规划;

  (二)上年度镇(街道)政府工作报告;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镇(街道)获得的荣誉、相关企业介绍材料、镇(或县、地市)出台的相关科技政策等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单位除在网上提交申请以外,需打印申请书一式一份并附上以上附件交职能承接单位。

  第十八条 已认定为省级专业镇的镇(街道)如有第二特色产业符合第十五条所列认定条件,产业间互补性好,可以申请认定第二个省级专业镇称号。每个镇最多可申请两个专业镇称号。

  第十九条 省级专业镇认定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每年根据申报情况组织1~2次评审。

  第四章 复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业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职能承接单位将不定期组织对省级专业镇的发展进行评价,按照第十五条的认定条件和第二章所列专业镇工作要求,以书面评价或现场考察评定两种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评价不合格的专业镇将由职能承接单位核准后取消其省级专业镇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专业镇在发展过程中如遇到行政区域变动(合并、撤销等)或产业发展方向变化等原因导致专业镇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专业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名称变更,经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职能承接单位核准变更。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专业镇因自身原因需撤销或变更单位的,由专业镇(街道)提出撤销申请或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需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由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职能承接单位核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于2016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粤科计字〔2008〕29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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