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关于支持广东省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的提案(第3188号)
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在广东先行先试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制改革的建议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明确:一是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再适用个人物品按行邮税征税方式;二是将个人单次交易限额值由人民币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人民币20000元;三是在交易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时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关于进一步增加广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业务城市数量的建议
国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后,广州、深圳市获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接下来,我省将继续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推动具备条件的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业务,并积极开展申报新一批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工作。
三、关于将广东打造成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集散中心的建议
我省一直积极打造全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将建设进口商品集散中心,作为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二是鼓励以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展示体验店为代表的商业模式创新。三是推动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广东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如阿里巴巴与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合作搭建“进口货源地方站”,开展海外联合招商工作等。珠海市与阿里巴巴合作“全球货源”项目,开展进口商品网上批发业务,打造保税区直发品牌。广州海关实现与阿里巴巴旗下“天猫国际平台”系统对接,在广州空港开展保税进口业务。
下一步,我省将充分利用地域优势,继续加强与港澳交流合作,加快推动粤港澳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一体化体系建设,努力建设成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集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