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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时间 : 2022-07-05 15:59:2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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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粤办函〔2022〕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0日


广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


  《广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完善工作制度,织牢织密残疾预防防控网络,我省残疾预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与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逐步增强,残疾预防公共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公众参与能力不同程度提高,遗传性、先天性残疾得到持续有效控制,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障碍、意外伤害等导致残疾的风险不断降低,残疾康复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助力健康广东建设,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社会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防控指标处于全国前列。

  二、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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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行动

  (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建立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形成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确保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针对重点人群、主要致残因素定期更新、发布残疾预防核心知识。(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面向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主动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预防的科学知识、方法;面向伤病者、残疾人,加强康复知识宣传普及,着力提升康复意识、能力;面向麻风病患者,普及麻风病发生、发展及畸残预防科学知识;针对有畸残的麻风病患者及康复者,加强畸残康复知识培训,提升康复意识和能力。(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组织实施重点宣传教育行动。持续开展残疾预防日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广播电视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方式,加强残疾预防知识专题宣传,提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影响力、实效性。深入推进阳光助残志愿服务,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承接运营包括残疾预防知识科普在内的助残志愿服务项目。推动残疾预防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意识,广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残疾预防的良好氛围。(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进婚前保健,2022年底,全省县(市、区)全面实行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紧邻婚姻登记处的“一站式”婚育健康医学检查场所。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建设,加大健康婚育指导力度。发挥妇女儿童之家等服务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婚育健康宣传教育服务。推进数据对接,共享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基础信息,加强疾病预防和优生优育管理。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科学备孕,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对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地中海贫血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制度,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加强儿童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G6PD缺乏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和新生儿听力、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早筛、早诊、早治。规范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加强对家庭和托幼机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指导,深入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大力推进0—6岁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不断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生育服务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帮助家长解决在育儿中遇到的营养、健康、情绪、心理、安全、照护、早期学习等问题。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倡戒烟限酒、合理膳食、均衡营养、科学运动,减少每日食用油、盐、糖摄入量。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做好并发症筛查和干预。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持续开展脑卒中等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项目。着力做好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开展全民健身行动,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中的作用,加快促进全民健身与残疾人康复体育深度融合,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构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和个体危机干预,加强群体危机管理,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中医药局、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强化基础排查,落实监管责任,严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建立在册精神障碍患者外出流动报告机制,及时掌握流动信息,防止流浪走失。加强救治救助工作,发现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开展身份信息比对、护送救治、协助寻亲等工作。(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中医药局、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安全有序实施预防接种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控,做好传染病报告及患者医疗救治。全面开展麻风病症状监测,加大麻风病早期发现力度,规范全省麻风病例联合化疗、麻风反应等诊治。实行重点地方病监测全覆盖,巩固维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控制饮水型氟中毒,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氟骨症等重大地方病致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机制。深入开展职业性噪声聋、尘肺病和化学中毒多发高发的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有效降低重点企业职业病发生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加强重点人群职业健康保护。(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三年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持续改善工矿商贸行业劳动条件。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创新推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实施广东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减少事故伤害,预防工伤致残。加强对客运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扎实做好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增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预测预警能力,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路面管控、应急处置,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性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营运车辆、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大力推进“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推广应用。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伤者救治绿色通道建设,提高救治水平。加大公路治超尤其是“百吨王”治理、货运乱象整治、打击非法营运等执法力度,支持汽车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加强机动车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完善儿童伤害预防工作网络,推广“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提升家长看护能力,强化家长监管责任,培养儿童避险意识,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实施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强化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鼓励家居环境适老化改造,推进养老机构无障碍建设,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探索推进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工作机制,提高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依托现有资源,推动建设应急救援医疗平台,提高突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行政村(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十个有”建设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示范社区建设。完善应急医疗技能实战训练、救援人员康复治疗技能培训、移动医院和医疗救援装备储备等。(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聚焦突出问题,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代化。完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管工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体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推进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安全风险主动监测机制,及早发现并处置质量安全隐患。(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系统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筑牢水环境安全防线。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设施配套建设,提升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提质增效工作,提高农村供水规模化和城乡供水一体化水平。加强城市供水厂出水水质监测,推动城市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固定源和移动源综合整治,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健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康复医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推动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2022年,建立一支数量合理、素质优良的康复医疗专业队伍,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达到6人、康复治疗师人数达到10人。到2025年,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达到8人、康复治疗师人数达到12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康复门诊,社区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不断拓展康复医疗服务领域,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方式。(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持续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健全基本康复服务、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标准规范,持续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7—17岁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康上门”服务,实现持居住证的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修订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调整完善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丰富辅具适配供给,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医院、残疾人康复机构、养老机构采购康复辅具产品。(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长期照护服务。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推进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改善失能老人照护服务质量,延缓残疾发生、发展。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开发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满足参保人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组织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持续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绿色社区创建开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建设无障碍设施,提升出行安全性。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工作条件,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实现各项任务目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所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任务纳入重点工作安排,逐项抓好落实。(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建立省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咨询、评估、宣教等任务,为本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持。针对残疾预防重点、难点,开展相关科技攻关、示范应用,结合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省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强化残疾预防信息支撑,推动残疾预防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确定残疾预防重点联系地区,加强监测,探索经验,开展残疾预防新技术示范应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考核评估。

  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中期、终期评估,了解掌握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系统分析评价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查找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本地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方式,强化舆论宣传,宣传介绍实施本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加强行动计划实施效果、成功案例总结推广,积极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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