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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22-04-28 14:00:0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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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

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

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8日


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

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经济工作部署和国务院有关工作安排,细化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系列工作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眼新问题、新挑战,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外贸平稳发展、房地产健康运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增强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供给,力争2022年全省信贷新增额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量高于2021年,分别达到2.7万亿元、3.8万亿元,资本市场融资额超过1万亿元,确保二季度信贷增速高于12.1%,存款增速高于9%。投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帮助信用良好、发展前景较好、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实现普惠小微贷款、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创新领域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全年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00家,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量增长10个百分点以上。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实现普惠小微贷款平均利率稳中有降,全省银行业为企业减费让利1000亿元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有力开展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行动。

  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各地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各地金融管理与监管部门汇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综合运用展期、续贷、再融资、调整还款计划等多种措施,帮助企业化解短期债务风险。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以及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纾困。

  2.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引导银行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依托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且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企业和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稳岗就业。鼓励保险机构顺延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营运类停驶车辆车险期限,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扩展承保新冠肺炎疫情的救助保障责任。

  3.线上线下联动开展小微企业融资对接。加快推动工商、水电、税务数据与“数字政府”对接,全面归集涉企信用信息,加快推动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打造小微企业专属的“融资信息码”,发布融资需求,开展数据授权,跟踪贷款审核进度,实现一站式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完善“首贷”“续贷”“确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常态化驻点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申报国家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

  4.确保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引导银行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等各类货币政策工具,提升贷款差异化定价能力。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严格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

  5.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小微企业功能。通过优化调整监管评级体系等措施,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的支持。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酌情降费减息或增加贷款、融资租赁、保理等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办理展期、延期等。对服务小微企业表现良好的地方金融组织,适当放宽其融资杠杆和来源,增强服务供给能力。优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探索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创、涉农、小微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省财政建立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助机制,对2022年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全额分担补偿,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二)加大对稳外贸稳外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1.提升金融服务外贸外资能力。全面摸查受中美贸易摩擦、俄乌冲突、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强化融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分类建档和授信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和能源化工等大宗商品进口的资金交易、本外币结算、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白名单,提高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性。引导金融机构有效应用“加易贷”融资模式继续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融资支持,提升“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场景服务主体数量,扩大贸易融资规模。

  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全年支持超1.2万家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保,帮助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实现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超600亿元。

  3.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能力。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担保增信,降低企业套期保值成本。鼓励银行简化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手续、提高办理效率,降低企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比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4.加大跨境电商融资支持。鼓励银行开展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推广应收账款、订单等质押融资,对自建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大中长期贷款支持,支持广东各地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电商平台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5.期现联动推动大宗商品贸易发展。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尽快上市期货品种开展交易,鼓励期货公司集聚发展,建设交割仓库,完善期货产业链。加快地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转型升级,做大业务规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大宗商品期现交易场所合作,优先针对国家战略资源、农产品、粤港澳大湾区优势品种开展大宗商品离岸交易、期现联动等业务创新。积极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广州期货交易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鼓励银行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确定按揭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

  2.做好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各地要督促涉险房地产企业积极自救化险,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项目推介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保交楼”。支持金融机构为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兼并收购提供债券发行、融资顾问等服务。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风险处置项目的兼并收购。探索驻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高风险房企资产处置新模式。

  3.完善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和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金融服务需求。依法依规支持上市房企积极向新发展模式转型,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完善债券融资支持机制。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四)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自主创新战略。

  1.打造匹配“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广深科创金融试验区落地建设。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清单式管理服务,为科创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覆盖+增值服务”方案。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元融资组合,为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提供便利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2.加速创新资本形成和有效循环。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环境,探索建立天使投资(含种子期)、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科创基金体系。探索优化天使母基金出资比例、让利等运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动创业投资基金领域双向开放,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政策,有序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QDIE)试点。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3.深入推进科技信贷与投贷联动业务创新发展。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效利用科技创新再贷款,扩大科技信贷投放。鼓励银行对科技企业建立非传统财务指标类评价维度,构建专属授信评价模型,执行差异化授信审批机制,完善科技金融业务流程。改进科技企业授信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执行差异化不良容忍度标准。引导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评级优秀、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4.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创企业功能。推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开展区块链创新运用试点,加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科技企业“全链条培育计划”,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数据库,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完善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奖补政策,推动科技型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

  5.强化科技保险的保险保障作用。鼓励成立广东科技保险共保体,为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创新。鼓励保险机构探索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持续优化线上投保关税保证保险,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持续深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五)加强金融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

  1.优化供应链金融模式保障产业链稳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广东省供应链金融试点平台对接合作,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2.围绕广东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实施“产业共成长计划”。鼓励金融机构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倾斜资源,针对产业集群内企业特征与成长阶段,开发专项融资产品,加强辅导培育,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提供服务。鼓励银行采用银团贷款或联合授信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探索“伙伴保险”机制,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产业特点开发“套餐制”产品,综合满足产业集群内企业增信、财产、雇主责任、生产安全等一揽子保障需求。

  3.完善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多元融资体系。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展上市培育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制造业企业上市融资。搭建企业发债融资项目储备和推荐机制,组织金融机构专项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加大产业链纵向并购贷款投放力度。鼓励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资金来源。支持制造业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模式整合资产,实施设备更新升级。

  4.发展绿色金融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部分地市或区域率先开展企业碳账户试点,建立企业生产碳排放可计量体系,根据碳排放强度核算企业碳排放等级。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发电企业购买、储备煤炭等需求。有效利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对钢铁、石化、水泥、陶瓷、造纸等行业企业采取差别定价、授信,不盲目对传统高碳行业抽贷、断贷,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六)有效强化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

  1.有效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研究制定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工作方案。支持政策性银行强化对现代农业产业园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积极争取总行政策支持,继续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下沉县域金融服务,向县域分支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升县域存贷比至合理水平。引导农村商业银行灵活创新支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省财政增加涉农担保公司资本金注入,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配套制度,完善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机制,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纳入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范围。

  2.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金融投入。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探索创新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项目的可行模式。强化粤西大型水利工程、种业振兴行动、预制菜产业、乡村休闲产业、“菜篮子”产品供给、农产品冷链保鲜体系、县域商业体系、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等关键领域的信贷支持。建立广东乡村产业投资联盟,打造广东乡村产业投融资对接平台,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

  3.提高“三农”风险保障水平。大力探索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发展渔业保险,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完善“保险+期货”模式,降低生猪、橡胶等大宗农产品和重要战略物资价格波动风险。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资源,持续优化金融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丰富引导手段,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社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完善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建立常态化的项目信息更新制度。继续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处置机制,维护良好金融生态。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风险苗头进行滚动排查和大力整治,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

  (二)强化意识,有效加大金融投入。支持大型国有和全国性驻粤金融机构落实与广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向总行(总部)争取信贷等金融资源额度,确保金融资源投入力度。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立足服务实体经济主责主业,发挥自身业务和网点优势,组织专业队伍下沉服务,主动走访了解不同行业企业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提高综合风控能力,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

  (三)分类指导,强化政策激励引导。请各中央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服务稳增长大局,及时有效落实国家货币政策,挖掘政策潜力,加强对金融机构应用各项货币政策直达工具的指导激励。落实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监管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以及授信尽职免责等方面的差异化考核与监管评价,形成“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省级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机制和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广东省)作用,加强金融综合统计分析和数据共享,定期开展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研判与热点问题协调处置。中央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要成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专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导,落实任务、细化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尽早落实落地。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数据和工作推进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做好信息汇总和反馈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惠及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案例,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次生金融风险隐患,继续做好高风险房企、上市公司等重点领域风险化解工作,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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