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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4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21-04-22 17:09:55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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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1〕98号

  A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三学社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农村养老制度的提案》(第2021034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城乡统筹的养老服务体系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本方向。我厅紧紧把握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历史机遇,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借鉴城市养老服务发展经验,引导城市资源辐射,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健全功能互补、衔接顺畅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如期实现到2025年基本建立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目标任务,让农村老年人不离乡土即能享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一、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截止2020年底,全省共有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1887家,其中农村敬老院1187家;养老床位46.83万张,其中农村养老床位22万张。全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超过1.3万个。同时,在加大实体设施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将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纳入微信“粤省事”指尖办,包括边远农村地区的老人足不出户便可轻松申领。

  二、提升农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成立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发了《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等7个养老服务行业省级地方标准。连续4年在全省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先后已评定230家星级养老机构,其中农村敬老院33家;三星级以上149家,其中农村敬老院16家。持续深入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组织对养老机构进行重大风险排查整治。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在全省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为机构服务对象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服务。2020年启动实施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评估和督导工作,推动养老服务监管向主动化、常态化、精准化、全程化推进。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提质增效,采取区域统筹打包改革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将现有机构床位改造成护理型床位,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盘活机构闲置床位,向社会失能、失智、高龄老人开放。2020年我省4项改革经验被评选为全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优秀案例。

  三、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2020年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通知》,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列入全省民政领域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督导考核范围,目前全省以县(区)、不设区的地市为单位已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3万名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已录入到全国“三留守”人员管理系统中并落实巡访责任人。

  四、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及福利补贴制度。相继出台《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惠及全省23万特困人员,较好保障了农村特困老年人的照料护理需求。建立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惠及298万人,部分地市扩展至70岁以上老年人。“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全省参保人数超过1300万人,覆盖率超过90%。

  下一步,我省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制度。一是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失能照护服务能力,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的专业照护需求;促进乡镇敬老院功能提升,赋予其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中心和支持中心的作用,将服务范围和协调职能延伸到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居家老年人;发挥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前沿阵地作用,重点解决农村老年人生活有人管、关爱服务有场所、互助服务有组织等问题。二是持续强化养老服务质量。加强风险排查整治机制,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坚决守住防控底线,切实做到系统管理、闭环管理,确保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院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农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对标达标,加快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进程。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完善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数据库。鼓励各地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四是持续提升社会救助水平。按时完成2021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标任务,推动各项救助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着力从“物质”保障向“物质+服务”保障转变。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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