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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20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20-04-02 14:32:01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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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0〕236

  A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台盟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采认台港澳青年境外职业资格的提案》(第2020020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厅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粤港澳台社会工作合作交流工作,积极探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工作协同发展。一是加强社会工作服务交流。我厅认真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强与港澳社会工作服务交流,2019年,受邀参加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与澳门理工学院在澳门联合举办“2019海峡两岸暨港澳社区青少年工作研讨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香港留港社会工作者发展协会理事交流团来粤考察交流;粤港澳大湾区香港社会服务专业联盟组织香港社会服务机构人员来粤参访交流。通过交流,促进了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士的相互学习,深化粤港澳社会工作专业人士的交流合作,协同推进社会工作发展。二是加强社会工作培训合作。为加强粤港社工合作交流与学习,提升广东省社会工作本土人才的专业能力,我厅实施了广东省社会工作专业能力提升训练计划。其中,主要包括广东省“双百计划”社工实务综合能力提升训练班、广东省社工实务能力提升训练班(老年社会工作领域)、广东省社工实务能力提升训练班(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领域)、广东省禁毒社会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提升训练班(禁毒社会工作领域),培训班邀请了港澳资深社会工作专家来粤交流授课,通过培训有效推动粤港社工合作交流与学习,提升能力水平。三是进一步规范港澳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指引。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由广东省民政厅担任其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广东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我厅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受理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受理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及其他事项,进一步规范包括港澳在内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由广东省民政厅担任其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受理工作。截至2019年底,在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社会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在粤从事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的港澳台社工有210人,在粤从事社会工作一线服务社工有4人(澳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通过探索港澳台社工在内地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和从业认证备案等,努力使港澳社工在试点地区享有与当地社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一是支持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研究制定港澳社工从业认证备案的有关文件。二是加强对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和流程的宣传,吸引港澳社工通过报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是联合港澳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大对港澳社工的国情培训和内地社会政策培训,适当的时候争取港澳办等部门经费支持,资助港澳社工来粤和广东社工赴港开展双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实践,增强双方互信合作。四是支持港澳社会工作者在粤从事专业服务。研究制定在粤从事社会工作的香港资深社工经认定考核取得内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实施办法。允许取得港澳社会工作资格社工经申请备案后,在粤合规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支持取得港澳社会工作资格并在粤连续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的资深社工参加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

  专此函达。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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