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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17010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5-31 14:33:5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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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7〕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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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丽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有关政府给予资源支持的问题

养老机构尤其是民营养老机构普遍存在运营成本高、盈利能力低等问题,因此,给予养老机构必要的资源支持将是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一是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目前全省21个地市及顺德区都出台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新增床位给予每张3000-15000元的补贴,按照收住老人护理程度不同给予每人每月100-3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二是我省转发的《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粤民发〔2017〕44号),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要求各地民政及相关部门要着力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对闲置社会资源,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解决养老机构用地难问题。三是我省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省民政厅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6〕178号),各级民政部门不断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合作,对一些重点养老服务项目指导开展发放低息贷款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养老服务项目。

同时,加快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2015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工作办公室联合转发了《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粤财社〔2015〕1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准确测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好补贴制度。2016年,为进一步推进工作,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印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和《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明确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对象范围和资格认定可操作规程;完善了以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生活照料等为重点的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建立和落实老年福利补贴制度。目前全省各地正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发放工作。

二、有关落实养老业税费优惠政策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认真按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贯彻税收审批制度改革部署,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备案或核准即可享受。纳税人享受有关养老服务相关税收优惠,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备案手续,无需审批。同时,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等政策文件,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固话网络费用等给予优惠政策,并督促各地全面落实。

三、有关大力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的问题

医养结合是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现状、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整合养老和医疗两方面的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医康护养一体化服务。2016年,我省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明确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工作和具体措施分工,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形成医疗养老联合体。2016年9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粤卫函〔2016〕1225号),按照工作职能,将医养结合各项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并联合转发了《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抓好贯彻落实,鼓励兴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同时,我省积极通过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服务,推动社区医养结合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内的老年人保健,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医疗、康复、护理、保健等服务。

为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方便老年人在养老机构获得医疗服务,我省积极落实医保政策,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都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保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截止2016年,我省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251家,其中列入医保定点的40家,占比16%,临终关怀床位超过1500张。

四、有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养老服务业开设相应险种,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问题

将保险机制引入养老服务行业,能有效预防和化解养老行业风险,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2016年,省民政厅、省保监局及省老龄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54号),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计划实施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2017年,省民政厅正式启动了统保示范项目工作,并通过公开招标遴选了五家承保机构组成共保体,同时建立了“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和“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事故赔偿处理中心”两个机构,预防和控制养老机构在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通过引进多方协商定损机制更好地提高了事故解决效率。目前,运作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正稳妥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为进一步推动统保示范项目实施,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粤民发〔2017〕60号)并下发到各地,要求各地加大对统保示范项目的政策与资金支持,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的费用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并要通过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星级评定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投保。

五、有关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在开展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方面,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逐步探索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引导全省技工院校围绕我省现代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的发展和布局需要,因地制宜,逐步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调整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兼备的高素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加强校企合作,着力为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发展提供合格的技能人才,根据需求,通过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等方式,为企业培养符合岗位要求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帮助企业解决用工、找工难的问题,降低企业的员工培训的成本。在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制度方面,2014年我省实施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劳动力经培训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或实现技能晋升可享受财政相应补贴,补贴工种包括养老护理员等500多个,补贴标准最高达3500元/人次。在推动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落户城镇方面,201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将包括养老护理员在内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重要积分加分项目。目前,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及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在广州、深圳、东莞继续实施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具备养老护理相应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积分加分,鼓励技能人才落户城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一是加快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降低社会资本准入门槛;二是继续完善投入机制,积极落实对养老机构的资金扶持政策和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是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优化责任保险产品设计,提升服务质量,探索优化保险费用共担机制;四是继续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重点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加快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养老服务相互衔接;五是加大力度解决养老机构用地难问题,积极支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明确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物业举办养老机构的操作细则,便于社会力量申请利用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既有房屋临时变更用途举办养老机构。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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