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6〕952号
(B)
袁赵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提案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行业协会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2006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施行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取消了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对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职能作用、管理体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去年6月,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明确了“五分离、五规范”的脱钩任务和措施,即: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目前,我厅已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在此前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基础上,拟定了《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并提请省府办公厅审核。今年,我省将重点完成第一批100个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深化改革试点工作。通过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一步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二、行业协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推进政府职能转移。2012年以来,省编办牵头推进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清理和减少社会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印发了三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事项达425项。二是推进等级评估。去年,共有64个全省性行业协会参加第三批等级评估工作,其中取得3A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58个。通过以评促建、评建结合,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承接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三是编制目录。我厅印发四批《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列入目录的全省性社会组织811个,较好地解决了“什么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问题。四是完善法人治理。我厅印发了行业协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指引、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等,全面推进行业协会法人治理建设,提升行业协会自主办会的活力与能力。目前,我省已有相当比例的行业协会承接了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和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管职能。
三、财税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建立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2012年起,我省设立该项资金,重点扶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在内的社会组织。为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省财政厅完善了竞争性评审指标体系和标准,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分配结果和监督标准、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截至2015年,全省共有1509个社会组织通过竞争获得扶持资金3.65亿元(2016年拟再扶持近400个)。各地财政部门也参照省的做法,出台扶持政策。二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2013年,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修订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政府向社会力量服务指导目录》,规范了政府向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程序、资金来源、监督等内容,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事项。其中,行业管理、科技等领域已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三是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行业协会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您提出的“搭建行业商协会交流平台”、“搭建行业协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对接平台”等建议,非常中肯。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利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积极搭建该两个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行业协会交流会、座谈会,鼓励、支持广东省行业协会联合会、广东省异地商会联合会等发挥积极作用。省财政厅也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不断推进政策的落实,大力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助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您提出的“在行业协会日常运作方面要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如免交相关税费”建议,对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有积极借鉴意义。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因此,税收立法及调整权限和税收减免权限都归属于中央层面。下一步,省地税局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收集社会各界对鼓励行业协会发展的税收政策制定、调整、执行等方面的呼声,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国家调整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提供建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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