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5〕928号
曾光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鼓励宗教团体兴办养老院的提案收悉。现按省政协的交办意见,就涉及我厅业务的问题答复如下:
上世纪90年代,广东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形成时间早、人口基数大、发展趋势快的特点。截至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194万,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13.4%。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170万。近年来,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充分发挥广东独特的政治、经济、地缘等优势,重点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群体的同时,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开发养老产品和服务,初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我省近年来围绕规范管理、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资金管理、老人权益保障等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2013年,广东省民政厅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13〕31号),对非营利性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用地。2014年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电话网络等方面的扶持政策。2015年2月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提出要突出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此同时,各地按照省的要求,全省21个地市和顺德区都出台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助政策,初步形成了我省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框架,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宗教团体作为社会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也积极支持和鼓励宗教团体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宗教团体兴办的养老机构也能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宗教团体在申办养老机构时,也应该严格遵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48号令)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的有关规定: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是合法登记的宗教组织都具有申办资格,同时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行业规范。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突出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6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露 020-8334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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