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5〕920号
〔B〕
李汉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避免乱收费的提案收悉,经会省社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收费管理工作,加强收费监管,严肃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制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等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开展清理整治。一是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规范管理社会组织举办展会论坛节庆活动的通知》(粤社管函〔2014〕67号),规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利用展会论坛节庆活动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二是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要求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会费收支情况要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三是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5号),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对存在问题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督导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年检的重要依据。四是制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进行的以下三类乱摊派: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二、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行业协会商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规定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实施收费公示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二是纳入年检管理。我厅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纳入年度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向企业摊派赞助、强制企业加入、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违规使用票据、设立“小金库”、向分支(代表、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等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确定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是组织财务审计。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8个社会组织(其中行业协会商会16个)进行财务抽查审计,并针对各行业协会商会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四是加强反腐倡廉。2014年3月,省民政厅、省预防腐败局联合组织百家社会组织食品安全诚信倡议、百家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倡议,号召全省社会组织严格遵守各项法规和廉政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坚持以诚取信、公开透明,取得很好的社会反响。
三、探索一业多会。我们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进行适度竞争,依照自身职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更为科学和优势的服务,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为全面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避免和严肃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年检审查。拟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单双号形式,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年检同时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二是建立检查制度。我厅将派出检查组,对行业协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适时联合发展改革委、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纠风等部门,按年度或不定期地抽取一定比例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实地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三是建立信用体系。利用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优势,收录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绩效评价结果和对违法组织的处罚决定等内容,定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商会名录和信用记录;协助有关部门核实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将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四是出台相关文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暂行办法》,完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规定,全面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
感谢您对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和规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和帮助。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6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燕妹 020-833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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