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5〕758号
省发展改革委:
我们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66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在推进被征地农民市民化工作中,全省民政部门从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方面履行应尽职责。
一、加强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
(一)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全省建有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站9835个,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社区服务环境,优化社区居住环境。2010-2014年持续开展了“强村促稳定、强居促和谐”计划,由各级福彩公益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推动村(居)委会基础设施特别是公共服务站建设。2015年起,我厅启动社区“基石计划”,每年安排2100万元支持各地开展城乡公共服务站示范工程建设,提升综合服务、便民服务水平。同时,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利用社区现有服务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服务。2013-2017年,我厅每年安排1500万元资助开展家庭服务中心建设,每个家庭服务中心资助30万元。
(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贯彻落实《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建议加大各级财政公共服务投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公共服务结构,探索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参与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和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推动社区多元治理。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创新社区治理,积极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巩固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主体作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健全驻区单位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局面。探索“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推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社区服务新机制,加强被征地农民、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的城市融合,增强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一)推进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服务城乡基层群众。我厅于2012年6月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对培育和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提出了放宽条件,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的指导意见。将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下放,明确了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制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目前,我省已登记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有12967个,也已备案了不少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在服务城乡基层群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促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扶助基层困难群体。我厅于2013年4月出台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重点培育基层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并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地市级民政部门,目前21个地市级民政部门已开始登记本地基金会。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在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孤、助学助医等活动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我厅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均对培育和发展我省农村社会组织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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