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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50665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15-06-23 16:17: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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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5758

省发展改革委

  我们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066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在推进被征地农民市民化工作中,全省民政部门从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方面履行应尽职责。

  一、加强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

  (一)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全省建有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站9835个,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社区服务环境,优化社区居住环境。2010-2014年持续开展了“强村促稳定、强居促和谐”计划,由各级福彩公益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推动村(居)委会基础设施特别是公共服务站建设。2015年起,我厅启动社区“基石计划”,每年安排2100万元支持各地开展城乡公共服务站示范工程建设,提升综合服务、便民服务水平。同时,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利用社区现有服务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化服务。2013-2017年,我厅每年安排1500万元资助开展家庭服务中心建设,每个家庭服务中心资助30万元。

  (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贯彻落实《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建议加大各级财政公共服务投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公共服务结构,探索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参与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和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推动社区多元治理。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创新社区治理,积极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巩固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主体作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健全驻区单位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局面。探索“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推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社区服务新机制,加强被征地农民、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的城市融合,增强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一)推进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服务城乡基层群众。我厅2012年6月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对培育和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提出了放宽条件,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的指导意见。将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下放,明确了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制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城乡社服务类社会组织。目前,我省已登记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有12967个,也已备案了不少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在服务城乡基层群众、促进和谐、维护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促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扶助基层困难群体。我厅于2013年4月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重点培育基层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并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地市级民政部门,目前21个地市级民政部门已开始登记本地基金会。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在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孤、助学助医等活动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我厅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均对培育和发展我省农村社会组织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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