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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5080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5-06-10 14:13: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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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5〕914号

陈彦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现代治理机制建设的提案收悉,经会省社工委,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加强社会组织现代治理机制建设,对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意义重大。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推进社会组织现代治理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对我国社会组织建设新要求的重要举措。

  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现代治理机制建设的认识判断、政策建议,符合中央关于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方向要求,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改革部署,我厅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组织建设提供了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加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以下关系:政府依法管理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关系、政府必要的培育扶持和规范管理的关系、社会组织机构设置等硬件建设和制度机制等软件建设的关系、社会组织自治系统和社会系统的互动支撑、监督制约关系。

  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动社会组织改革,为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积累了一定成果和经验;对促进社会组织现代治理机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政策环境和规范保障。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实行直接登记,有利于树立社会组织的主体意识,提升社会组织的民间化程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有利于界定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权责边界,鼓励社会组织的适度竞争;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利于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有利于保证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社会组织合理配置公益资源,增强服务效能。

  正如您在提案中的建议,建设社会组织现代治理机制,离不开社会外部条件的支撑保障,同样离不开社会组织自身的治理结构、治理制度、治理机制等方面的规范和建设。

  近两年来,我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谋划、参与社会组织建设的顶层设计,突出抓好社会组织现代治理体制的法规规范体系和自治规范体系建设。一是根据省人大的立法计划,起草了《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进一步确定了社会组织的权利作用、内部治理、扶持保障等。二是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等四个文件。明确了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治理制度、治理机制的一般规则和指引要求,特别是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设立、机构设置、会议规则、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党的工作等方面的建设做出了具体规范。三是继续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2014年6月,为巩固脱钩成果,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粤民函〔2014〕984号),要求全省行业协会、异地商会须于2014年底前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目前,我省100%的行业协会商会自发组建,100%的行业协会商会自选会长,1700多名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商会领导职务。四是培育服务型等新型社会组织。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积极推动评估型、培训型、联合型、资助型等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发展,通过社会组织来服务社会组织,打造社会组织发展的生态链条。

  下一步,我厅将组织社会组织根据四个文件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以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和综合监管为保障,以公信力建设为目标的法人治理机制,加快形成社会组织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和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参与监督、政府共同监管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感谢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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