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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140078号提案的答复

2014-06-09 09:57: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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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4﹞848

民建广东省委

  你委关于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同乡会)在社会管理维稳作用的提案收悉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我省是农民工工作大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社会管理维稳作用,在这方面我省作了大量工作

  一、关于修改社团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步做好“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59号文中要求,严格对“三会”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规定,今后,对申请成立“老乡会”、“战友会”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申请成立“校友会”(包括“同学会”等类似组织)的,要从严掌握。县(市)、地(市)成立“校友会”,必须先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我厅已于2013年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前,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已登记注册异地商会约353家,省本级已登记注册异地商会共141家。注册校友会约32家。异地商会积极发挥地缘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守法意识、发挥自律功能、维护企业权益、妥善解决纠纷开展扶贫助学帮扶外来务工人员困难群体等方面逐步发挥积极作用

  二、异地商会发挥服务外来务工人员功能

  2013年9月,我厅修订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市民政部门随着放开异地商会登记,异地商会数量迅速增加,成为服务在粤务工人员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异地商会的宗旨是经贸合作,业务范围集中于为会员企业提供商务服务,本质上属于经济类社会组织,其商业服务理念为主,公益慈善性质为辅。因而,实际工作中难以强求或摊派各异地商会成立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内设机构。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类协会的法律咨询服务、心理辅导服务、社会救助服务等属于专业服务,需要法律和社工类专业人才,服务提供不专业、不到位也容易引发一些法律上的问题。通过建立异地商会与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类协会的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异地商会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积极性。以原籍地和所在地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申请公益项目资金的方式,让异地商会更加规范有效的承接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的有关事项。随着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加强。

  三、已批准登记注册的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协会有关情况

  我厅已批准登记注册9家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分别是广东省重庆、湖北、河南、广西、甘肃、湖南、江西、山东、海南务工人员服务协会。该类协会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由外省驻粤办事处或劳务处作为牵头单位发起,由外省驻粤劳务处、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在粤异地商会、劳务培训机构、相关企业作为会员,属于综合性的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目前,这9家协会逐步规范内部运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在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社区、开发区、厂区建立联络处,逐步通过整合资源,团结各方力量,建立合作机制,以民间化的身份,在代言政府部门推动我省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中,解决劳资纠纷,处置突发事件中发挥明显作用。   

  四、促进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服务功能

  省社工委和我厅已出台《关于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意见》,培育我省枢纽型社会组织加强统筹协调与纽带联系,实现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协调指导、资金筹措、项目合作、自治自律、集约服务、党群管理。目前,我厅已批准登记注册广东省亲青家园青年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广东关爱妇女儿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两家民非单位,广东省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联合会、广东省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两家社会团体。各枢纽型社会组织将从服务青年、妇女儿童、职工等多个领域,实现包括对异地务工人员群体的服务。部分枢纽型社会组织申报并获得省财政的5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该类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综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基层资源网络,并深入各地市、各社区基层上具备较好优势,能够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功能,是在社区基层孵化培育各自领域内提供专业化志愿服务的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

  五、关于在入户积分给予加分的建议

  民建广东省委的建议,可对在处理解决群体事件中有一定贡献的社团负责人给予入户积分优惠。我省现行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虽然没有加分指标,但却给予各市自定指标的权利,并明确要求各市在完善积分指标体系时,要着重做到鼓励获得表彰奖励和积极参加社会服务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目前,各市的积分指标中均有“社会贡献”指标,申请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通过自身提供的社会服务按规定进行积分。接下来,我省将会指导各市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户城镇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积分指标引导各市结合实际需求,适当提高“社会贡献”指标的积分比重,或增加“社会服务”相关指标,对在社会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予以积分优惠,吸引更多热心公益、热心社会工作的异地务工人员扎根广东、共建和谐广东。

  六、关于在公务员招考给予加分的建议

  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始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12年,中央开展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清理地方制定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特殊招录政策情况,其中就包括对加分政策的清理。目前,我省公务员招录没有任何加分政策。若对在处理解决群体事件中有一定贡献的社团负责人在公务员招考给予加分,既无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又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不建议出台给予部分报考者加分的优惠政策。

  感谢你委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和帮助。 

广东省民政厅

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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