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和《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精神,按照2024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要求,现将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各地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制订公布本地区2024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补发。
二、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要求,落实特困人员认定,严格执行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等程序。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定期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纳生活不能自理和有住房困难的特困人员;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要协助入住具备相应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精神病医院。对于供养服务机构,各地要落实市、县、乡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遇到强降雨、台风、寒潮等极端天气,加大巡查巡访频度,确保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三、按时足额发放救助供养资金。对特困人员发放的救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发放到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原则上要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向照料服务人支付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和照料护理费要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定期督导,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
广东省民政厅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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