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宗教界收留弃婴(童)活动管理,切实保障弃婴(童)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广东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界收留弃婴(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快速发展,服务对象不断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深化、服务形式不断丰富,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有仁爱之心、有关爱之情的社会共识初步形成。由于历史原因和宗教界习俗,我省部分宗教界收留抚养了少数弃婴(童)。2014年,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委转发了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关于孤儿保障工作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进一步对宗教界收留的弃婴(童)收留活动进行规范,明确被收留的弃婴(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各类保障。为切实保障宗教界收留的弃婴(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与祖国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省民政厅联合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界收留弃婴(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发现弃婴(童)强制报告制度、申请收留的主体资质和抚养条件、申请收留弃婴(童)的程序、收留的弃婴(童)户籍登记、收留主体责任、部门职责等8个方面内容,规范我省宗教界收留弃婴(童)工作要求和程序。
三、创新举措
(一)建立发现弃婴(童)的强制报告制度。强调宗教界发现弃婴(童)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的村(居)委会通报,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含群众送来的来源明确婴儿或儿童)。
(二)明确申请收留的主体资质和抚养条件。明确申请收留弃婴(童)主体必须是经当地宗教主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其他机构不得作为申请收留主体。
(三)明确申请收留弃婴(童)的程序。明确符合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收留弃婴(童)的,应首先向当地宗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宗教界收留弃婴(童)申请审批表》,由宗教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并出具宗教团体、宗教场所依法登记的证明材料后,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明确收留弃婴(童)的户籍登记和监护要求。强调经宗教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同意收留弃婴(童)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指定具体受委托监护人,负责弃婴(童)抚养、教育、保护等监护工作。
(五)明确收留弃婴(童)的保障要求。强调相关部门要做好宗教界收留孤弃儿童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保障。
(六)明确收留主体责任。强调经批准同意收留弃婴(童)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履行抚养、教育、保护弃婴(童)等受委托监护义务,定期主动向民政部门、宗教主管部门报告收留情况的义务,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宗教主管部门和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残联组织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七)明确部门职责。强调民政和宗教主管部门为双牵头部门,要协调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宗教界收留弃婴(童)活动的监督管理、政策宣传和各类保障工作。
(八)规范申请审批、代养协议和承诺方式。设计制作了广东省宗教界收留弃婴(童)申请审批表、宗教界收留弃婴(童)代养协议书和宗教界承诺书,进一步规范具体操作程序。
政策文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宗教界收留弃婴(童)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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