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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9-12-12 11:31:4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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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目前,广东省共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1万人。2016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2018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明确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2019年6月,民政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明确要求“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省民政厅等14个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其他关爱保护措施,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水平。

  二、《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保障对象。明确保障对象的界定,提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第二部分:规范认定流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包括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等。考虑到部分儿童已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实施意见》在“申请”中增加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作为申请人。为实施精准保障,《实施意见》在“查验”中明确了“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对因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

  第三部分:突出保障重点。《实施意见》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监护责任、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和关爱服务等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明确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予以保障。二是督促落实监护责任。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监护干预配套保障机制,实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明确流浪儿童流出地县级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立流浪儿童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教育督促监护人等方面的职责。三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康复困难,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四是完善教育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的帮扶体系。五是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第四部分:强化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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