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发〔2024〕39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26号)等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2024年,全省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2295元/人·月,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1484元/人·月;集中供养、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按照集中供养、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当地实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当地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不低于全省最低养育标准。
二、严格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和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并按照《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增(减)员申请,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当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统一支付到福利或救助服务机构账户。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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