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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23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2020-07-23 10:58:0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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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民函〔2020〕773号

  (A1)类

珠海市政府:

  现就吴小丽等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澳门居民融入大湾区生活及养老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全面落实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

  (一)根据CEPA协议相关内容,我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登记,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粤开办养老机构。澳门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的养老机构在办理程序和优惠政策方面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二)《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港澳居民在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方面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待遇,支持港澳投资者在粤兴办养老机构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我省出台的《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政策文件中,均明确提出要加强粤港澳养老服务合作,鼓励港澳养老服务提供者广泛参与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全面放开。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

  二、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是公布养老服务扶持清单。2019年6月,我省对外公布了《广东省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共列出25项清单,涉及用地扶持、税费优惠、医养结合政策等方面,为港澳服务提供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我省养老服务提供了较全面的政策指引。

  二是出台加快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文件。2019年11月我省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在现行政策优惠基础上,明确进一步落实相关最新扶持政策。在减税降费方面,明确为社区提供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在规划用地方面,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对改造利用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及农村集体用地上盖建筑物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医养结合方面,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下一步,我省将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加大力度鼓励和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和开拓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并落实与内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积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养老服务发展,为两地老年人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多样化养老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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