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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6-10-10 15:57:24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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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6〕1062号

(A)

宫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筹兵役负担的提议收悉,经综合省军区、省财政厅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抚恤优待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待政策,各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底,各地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户均10395元/年,比2014年户均6750元/年增长54%,与江苏省的标准基本持平。其中,汕尾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幅度最大,2014年标准户均仅为2950元/年,而2015年户均达到7000元/年,增长幅度达137%;该市城区的标准更是从2014年的1750元/年提高到2015年的7000元/年,增长幅度达300%。在资金投入方面,针对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省财政不断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河源市为例,2013年和2014年,省财政转移支付该市各项补助分别达到118亿元和170亿元,占该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69.53%和80.6%,已成为河源市保障民生支出的最主要收入来源。

虽然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断提高,但我们也认识到,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中仍存在部分地区城乡标准不统一、经济欠发达地区标准偏低等问题。对此,近年来我厅已联合省军区等有关部门开展调研,研究修改完善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有关规定,并征求各地市的意见。今年5月份,我厅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国家义务兵优待金制度的征求意见,据悉,国家有关部门正准备联合出台国家义务兵优待金制度,拟进一步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构成、标准、支出责任和发放渠道。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文件的有关要求,积极与省军区、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抚恤优待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优待政策,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支持力度,不断提高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保障水平,欢迎今后对我们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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