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大建议办理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12号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2016-07-22 15:45: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471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广东省民政厅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12号代表建议《关于做好救助流浪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建议》的主办单位会办单位有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等6部门。办理结果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建立全方位救助管理体系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创制,实现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制度化。2004年1月,出台《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特别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06年5月,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年1月,出台了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加强属地管理,实现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网络化。我省已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救助网络,不断完善街头救助点、社区救助点、村(居)委咨询点、流动救助车、救助指引牌的布局,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城管等部门在辖区内全面开展联合巡查救助,及时发现、护送、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三是加强源头治理,实现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基层化。各地综治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监测工作,由城管、公安和乡镇村居干部、医务人员等负责对城区和农村范围内流浪乞讨人群中患者的排查,确保信息掌握及时、全面、准确,为细化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措施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四是健全监护制度,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规范化。今年初出台了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工作机制,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一落实监护人,实施“1+2”监护制度。

  下一步,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命案月报统计、季度通报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每起患者肇事肇祸命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推动“1+2”监护制度的落实,尽最大努力从源头上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落街头事情的发生。

  二、关于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先后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综治、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城管、交通部门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列为其中重要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坚持“先救治、后甄别”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负责街头流浪精神病人的收治护送工作,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护送到指定的收治医院治疗;卫生计生部门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的诊断、甄别和救治;民政部门负责甄别流浪乞讨病人身份,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救助;财政部门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对经济欠发达和救治任务重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基本形成了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街头护送,卫生计生部门定点医院全力救治,民政部门积极救助,财政部门经费保障,交通部门交通保障的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模式。

  下一步,将建立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方面的建议

  全省各级财政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要求,将流浪乞讨人员(含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解决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生活、医疗和接送等问题,切实保障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救助工作。2013年11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加大救助管理工作经费补助力度,规范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今年初出台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补助机制,对高风险严重精神患者的监护人、协助监护人,以及一般性患者的监护人都明确了最低补助标准。

  下一步,将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含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管理经费资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病人家庭纳入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范围。

  四、关于设置专门收治流浪无主精神患者的精神病医院和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收留安置站方面的建议

  一是积极推广精神疾病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模式。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省采取以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以社区(乡镇)卫生机构为平台,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登记管理,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二是加大流浪精神病人护送返乡和安置力度。近年来,我省各级救助管理机构与全国各地建立起流浪精神病人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协作工作机制,及时将经定点医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流浪精神病人护送返乡。对长期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精神病人,在充分利用现有医疗、福利机构救治救助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医疗机构或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下一步,将健全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防治网络,健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随访和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提升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