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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5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6-05-18 09:10: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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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6〕836号

                                     (A)

叶丽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老养残群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残联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议案所反映的我省当前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状况是客观的,提出的建议也正是我省民政、财政、金融办、残联等有关部门着力推进的工作方向。

  一、关于建立健全以老养残的救助机制情况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近年来,我省着力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包括老养残群体)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一是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包括困难老养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根据分类施保要求,对重度残疾人特殊困难人员,在低保补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截至2015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共184万人,全省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510元、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56元、45元,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分别为410元、2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40元、30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4万人,年人均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8400元、6500元,比2014年底均提高了300元。全省109个县(市、区)五保供养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达标率为100%。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其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确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特困供养人员达到100%)。2015年,全省支出医疗救助金11.6亿元,其中直接救助106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金8.9亿元;全额资助低保、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出2.7亿元。全省医疗救助年人次均救助水平提高到1708元。三是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出台《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将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从户籍内的对象推向全体城乡居民,从本省户籍推向常住人口以及流动人口,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2015年全省共实施临时救助134409户次,其中非本地户籍5745户次。政府临时救助支出18365万元,其中发放救助金17380万元,发放实物折价985万元,总体救助水平达到1366元/户次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2012年,省残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粤残联〔2012〕116号)和《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粤残联〔2012〕120号),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和重度护理补贴制度。2014年3月,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对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进一步加以完善。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来,为做好国务院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2015年省财政共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7.05亿元,将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120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1800元/年/人。今年,省财政将继续安排7.01亿元,用于改善残疾人生活困难。

  (三)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今年4月,为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明确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等纳入补助范围,并根据收入情况和失能情况按照60-200元/人/月不等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关于开展家庭财产信托服务试点工作情况

  2012年,中残联在我省开展心智障碍人士家庭财产信托保险试点工作,旨在尝试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助、托养残疾人家庭承担项目的运营成本,专业机构提供财务管理、支付安排、非营利组织营运、家属及社会监督的模式,为心智障碍人士提供教育康复、技能培训、生活护理、养老保障等服务,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响应。下一步,省残联将及时总结这几年的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范围,积极推进残障人士家庭财产信托保险试点工作。

  三、关于建立“政府+托养机构+社区+社工+社会力量”的“老养残”服务体系情况

  一是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突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省政府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2号),进一步优化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等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范围,进一步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程序、资金来源、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是加快推进康园网络建设。近年来,我省各级残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托养和日间照料机构,目前全省已建立社区康园中心750多家,为1.5万多名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日间照料和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提高对康园机构的补贴标准,力争到2017年全省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设一家社区康园中心,妥善解决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职业康复和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同时,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三是完善扶持政策。近年来,我省通过政府补助贴息、金融机构低息信贷或政府采购等形式,积极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服务托养服务社会建设。同时,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改进对助残产业的金融服务。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民政厅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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