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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6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6-03-21 16:45: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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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6〕404号

                                     (A)

黄士杰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我省因灾“全倒户”重建省级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解决我省因灾“全倒户”困难群众恢复重建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筹集等问题2015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专门请示并省政府批准后,联合下发《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199号),率先全国提高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等6项救助标准其中,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并要求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省级的重建补助标准(市县两级补助资金之和)。2015年10月4日强台风“彩虹”重创我省粤西部分地区,造成2000多户因灾“全倒户”需要恢复重建,我厅已按照新的救助标准,协商省财政厅及时安排下省级财政重建补助资金,加大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力度,帮助因灾“全倒户”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难问题,防止出现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现象的发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救灾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3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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