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函〔2015〕915号
庄创裕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我省异地养老建设力度的建议收悉,经会省社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政策扶持的建议
2011年,为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建立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制印发了《广东省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粤民福〔2011〕51号,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9073”的总体目标(即90%的老年人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养老,3%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及保障措施。2012年,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提出了强化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统筹规划、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和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中,在保障措施方面,提出要加大资金投入、开展养老服务业信贷融资试点、要落实好土地供应政策、落实扶持优惠政策等相关要求。截止2014年,全省21个地市和佛山顺德区均出台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支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参考您的建议,着手研究制定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不断创新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事业,形成分层次的养老事业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思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托养服务。目前,全省有民办养老机构287个,养老床位达7.1万张,占全省养老床位总量的28.5%。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展,全省有医养结合养老机构247间,设置床位5.9万张。2012年,省府办公厅在《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珠三角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5000元、其他地区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还要求各地对建成开业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目前,全省各地区相继出台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新增床位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达到3000-15000元的不等标准,床位运营补贴按照收住老人护理程度不同达到了100-300元不等的标准。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我省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提出了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引导和完善我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关于调动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加大力度,全面实施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打造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以及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社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省每年从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3000万元,在全省开展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活动。与此同时,部署开展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启动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试点工作,印发了《广东省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省各地也积极推进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就近、方便、快捷、多样的日托服务和文娱活动场所,珠三角许多城市都在打造10分钟服务圈。目前,在全省的城市社区已建有“星光老年之家”5546个。广州等市还对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25303个,其中城市有8828个、农村有16475个,居家覆盖率城市达到87.05%、农村达到71.6%。
四、关于实现养老和医疗保障资源共享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严格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和省内转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外顺畅转移,保障了流动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转移办法,曾办理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或本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等具体情况,按“从长”(缴费年限长短)、“长后”(缴费时间先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其基本养老金按待遇领取地的规定计发。
五、关于完善制度设计,切实帮助解决异地养老保险金提取难问题的建议
我省不断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积极开展异地来粤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为异地人员异地养老提供便捷服务。根据发改委、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国办发〔2014〕268号)规定:“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自2014年8月1日开始实施。异地养老金提取难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一是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重点,逐步扩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完善优惠政策,继续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二是继续做好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成效化,实现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农村社区覆盖面达50%以上。三是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双千计划,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全省技工院校大力支持和服务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培育养老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训基地。四是落实各项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加大监管、指导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感谢你们对我省养老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6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庆森 8335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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