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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85号代表建议办理复文的摘要公开文稿

2015-06-15 14:56: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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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民政厅为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85号代表建议《关于直接给予患有先天性疾病和残疾儿童家庭帮扶,保护特殊儿童的建议》的主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为会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摘要如下:

  一、加大力度,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一是强化一级预防措施,做好婚前、孕前检查服务。二是强化二级防控措施,做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加强产前筛查机构和产前诊断中心建设,提高对胎儿结构和发育异常的诊断能力。三是强化三级预防措施,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

  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和困境人群参保资助制度

  我省目前建立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覆盖到全省困难家庭,并对困难人群参保建立了资助制度,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有缺陷婴儿凡符合医疗救助制度、困难人群参保资助制度等规定的均可按政策享受医疗救助。

  三、落实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按照《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均可按规定享受残疾人生活津贴;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均可按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家庭有缺陷婴儿凡符合规定的,可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领取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规范收养的法律、法规,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加大收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国内公民依法登记、依法收养的意识,依法依规办理收养登记,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按照民政部部署,我省在广州、深圳五市开展了收养评估试点工作,通过开展收养评估,为被收养儿童寻找最合适的收养家庭,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开始实施,2月6日我省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25号),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对发现收养人有侵害被收养儿童、妨碍被收养儿童健康成长的,按照法发﹝2014﹞24号文件规定依法撤销收养人的监护权,严格按《收养法》有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

  五、积极开展“家庭寄养”项目

  为促进孤残儿童健康成长,我省各地福利机构积极探索多种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大力开展了家庭寄养工作,形成以集中供养为主、家庭寄养为辅的养育模式。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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