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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0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4-05-22 15:31: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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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函〔2014〕760号

〔A〕

詹泰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粤西农村低保户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增长机制,适时提高标准的建议

  目前,我省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2013年,为保证城乡低保标准、补差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下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从2013年起,每年由我厅会省有关部门分区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人均补差水平,于4月底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7月1日执行。省颁布1个月内,各地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维持当地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制定城乡低保标准。2013年,省政府印发了《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粤府〔2013〕111号),提出“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达到全国前十名,2015—2017年保持在全国前十名”的总体发展目标。

  今年4月,我厅已再次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粤民发〔2014〕64号),确定了粤西地区所在的第四类地区的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其中: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为370元/月、230元/月,比2013年分别提高了95元、45元;城乡居民补差水平为333元/月、147元/月,比2013年分别提高了91元、38元。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针对省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分类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完善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特别是粤西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关于省以上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证新增部分资金及时到位的建议

 2013年,省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在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0.67亿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安排14.1亿元,共计24.77亿元,为全省各地应保尽保提供了资金保障。

  下一步,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将继续按照粤府〔2013〕111号文精神,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目标水平和补助办法等,逐年加大底线民生投入力度,并将每年保障底线民生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将对粤东西北等85个欠发达县(市、区)分别按50%、60%、70%的比例给予补助。2014年,省财政预算已安排低保补助资金23.18亿元,比2013年增加了9.08亿元。我省将继续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关于引入社会力量捐款,发动社会力量献爱心、做善事、搞帮扶的建议

  我们通过每年的广东扶贫济困日等活动积极发动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和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普遍关心我省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逐步建立社会慈善资源信息库和困难群众信息库,通过社会慈善统一网页,为社会力量和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搭建信息沟通桥梁,进一步加大引入社会力量捐款力度。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的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宣传工作,我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4〕46号),突出强调了社会救助宣传的重要性,要求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开设专栏或系列报道、利用“民政之声”节目、运作“政务微博”平台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低保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推广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果和亮点,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弘扬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等,使社会救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低保等困难群体,支持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根据此方案,我厅积极开展宣传行动,已经在“人民网—广东频道”等媒体的头条和图片新闻栏目上四次报道我省低保制度与“暖心行动”的显著成效,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下一步我们还将制作社会救助公益广告,在主流媒体黄金时间播出,增强宣传效果,努力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低保等社会救助惠民政策深入民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关于完善低保申报、审核、审批运行机制,坚持“公示”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省严格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的低保资格条件和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低保对象认定工作,并落实低保公示制度。截至2013年12月底,全省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有88.25万户、197.27万人,其中,城镇16.21万户、33.99万人,农村72.04万户、163.28万人。

  下一步,我省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发〔2012〕45号、粤府〔2012〕14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通过购买服务解决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服务人员的通知》(粤民发〔2014〕58号)的要求,落实基层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今年将出台《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完成信息化平台建设,确保到2015年,全省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另外,我省将加强低保公示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规定公示低保对象的情况和审核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并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确保低保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公开。

  六、关于坚持“保主保重”,发挥功能效益的建议

  按照“稳高、托底”的总体原则,粤府〔2013〕111号文明确将我省城乡低保(含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保障及孤儿保障等6类底线民生为重点保障对象,并逐年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对经申请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都将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省财政在统筹保障底线民生资金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投入,经测算,2014—2017年,全省将需投入资金823.55亿元,其中,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资金支出619.58亿元,省级财政共需投入356.32亿元。省财政将每年保障底线民生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低保等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民政保障政策,使他们能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七、关于完善配套政策,增强“造血”功能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明确了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在程序、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明确了要进一步完善面向享受低保等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的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协调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管理措施,加强部门沟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感谢你们对我省低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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