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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3-10-23 17:11: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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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建﹝2013﹞59

                                  A 

 

杨银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江门市养老产业政策扶持的建议,客观地指出了我省在扶持养老产业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肯可行。对此,我们表示十分赞同和感谢。今年4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10件建议(其中也有你们的建议),合并成“关于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作为重点建议提交给省政府,我厅为主办单位由于重点建议办理需要一定的过程及时间,给予你们的答复也推后,6月8日,我厅就此事专门去函给你们说明情况。为此,现将重点建议办理情况及你们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省人大代表十分关心和支持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今年初,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41名代表提出了有关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10件(第1047、1091、1265、1274、1327、1367、1572、1595、1722、1840)代表建议合并形成《关于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建议》,交由省政府组织办理,并作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一项重点督办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把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了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制订了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计划,通过召开办理工作协调会,组织有关单位实地考察、座谈分析形势问题等专题调研,研究制订具体措施,以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由邓海光副省长任组长,颜学亮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刘洪厅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省民政厅为重点建议主办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等部门为会办单位,形成了有组织协调、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4月1日,省政府专门召开办理工作协调会,对办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和提出了具体要求。省民政厅也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刘洪厅长、陈桂光副厅长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亲自率队实地调研,多次上门与省人大内司委、省府办公厅交换意见和沟通。

  二、分析问题,厘清工作思路

  为做好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遇到的问题,我们对10件代表建议进行了梳理分析,吸纳借鉴其中的真知灼见,作为我们研究处理问题的工作思路和办法。代表们认为,当前我省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四化”叠加快速发展,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不相适应,区域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居家养老服务刚刚起步,支持系统尚未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面窄;养老机构建设滞后,床位缺口大,服务功能不完善;养老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各级政府投入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代表建议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促进各级政府落实关于社会养老服务的有关政策,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

  三、深入调研,掌握基层情况

  根据重点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省政府专门组织多个调研组,选择区域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进行调研,采取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基层一线,了解和掌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情况。

  7月2日至3日,受省政府委托,省民政厅组织重点建议有关承办单位赴惠州、清远两市开展实地调研。实地考察了惠州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现场、惠城区综合福利院建设现场、博罗县罗阳镇敬老院、清远市社会福利院、英德市社会福利中心、清城区东城街敬老院等,与两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座谈了解情况,并与部分省人大代表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

  7月11日和7月24日,邓海光副省长率重点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分别到广州、惠州两市进行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邓海光副省长指出要以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为抓手,研究措施,着力解决制约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建设用地、服务队伍建设和养老机构规范管理等问题,大力推进我省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此外,省民政厅还参加了省人大内司委与部分省人大代表视察广州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活动,由三位厅领导分别随同省人大的调研组赴广州、韶关、江门、阳江、深圳、河源等6市实地调研,进一步了解各地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情况。

  四、抓住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近年来,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下,在人大代表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围绕“9073”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面向所有老年人,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逐步实现“四个转变”:养老服务发展由政府包办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变;养老服务投资由公办向“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多元投资转变;养老服务对象由传统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向全体老年人转变;养老服务模式由单一机构养老向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转变。目前,全省居家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设施1.2万个,城市居家和日间照料服务覆盖率达到65.1%,农村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覆盖率达到31.2%;全省6418个城社区已建有“星光老年之家”4767个全省城乡共有各类养老机构2647养老床位17.35万张,收养老人10.2万人,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15.8张

  虽然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养老机构床位缺口大,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偏少,覆盖面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财政投入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力度还需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力度需要加强;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政策需进一步落实;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偏低,素质不高,从业人员少,服务方式较为单一等。为此,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出台我省实施意见。当前,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大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一是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二是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帮助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三是建立民办公助制度对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组织,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四是建立高龄补贴制度,鼓励各地逐步将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

  (二)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一是省民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文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据城乡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养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可设定功能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二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的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收费。三是落实社会融资政策,加大金融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四是落实医疗服务政策,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养老机构所设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全面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争今年全省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20张,确保18张。一是加快建设省级养老服务项目,加快省养老服务杨村示范基地立项建设步伐二是支持和督促各地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发挥骨干、示范、保障作用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一批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建设一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小型托老“颐养居”示范项目。三是各地继续推进“五个一”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新建或改扩建1所省一级以上等级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1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性护理机构;各县(市、区)新建或改扩建1所省二级以上等级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城市每个街道建设1个为老年人提供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每个自然村建设1个为老年人提供临时托管或日间照料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四是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法,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一批农村区域性敬老院。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推行养老服务持证上岗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至2015年,省民政厅将每年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2000名养老护理员(简称“双千计划”),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养老护理员实行免费培训。

  (五)抓紧理顺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依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登记和管理。经济发达地区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社会化。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保障政府供养对象基本权益。

  (六)加强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的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信息平台。

  (七)加大养老服务宣传力度。我们将大力宣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国家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在全省城乡社区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活动,大力倡导子女奉养父母,孝敬老人,使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扶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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