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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6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3-04-27 10:42: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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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建﹝2013﹞21

﹝B ﹞

邢益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议收悉,经会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对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通过采取积极措施,致力于加快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改革管理体制,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2012年,我省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进一步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降低准入门槛。《方案》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允许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异地商会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实行法人登记、非法人登记和备案制等。截止2012年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成立社会组织34537个,比上年度增长了12.5%。

  二、建立“三个目录”,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改革。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从2008年开始在我省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改革。201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按照建立目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要求,省财政厅在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并报请省政府出台了《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共有五大类262项事项纳入其中。省编办也报请省政府印发了两批《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其中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97项,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56项,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25项。我厅也编制印发了两批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共有618个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其中社会团体47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个,基金会33个,占省本级社会组织总数的32.3%。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程序、资金来源等,省财政厅还出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据了解,在法律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劳动保障、司法矫正、残疾康复、青少年服务以及婚姻家庭服务、课题研究服务、承办政府商贸活动等领域,购买服务规模逐年扩大,已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三、加大扶持力度,优先培育行业协会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是设立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经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省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行业协会类、公益类、学术联谊和群众生活类等社会组织。为确保资金分配规范操作,资金分配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组织竞争性评审。目前已有374家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获得2012年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共将获得财政资助8700万元二是争取福彩公益金资助。为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社会民生、枢纽服务等项目,去年我厅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并印发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申报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公益慈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民﹝2012﹞226号),明确了资助对象和范围申报条件申报及评审程序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检查验收等。目前该项目已进入审定阶段。全省各地采取各种方式,对社会组织实行资金扶持。截止2012年底,全省各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款项达2.7亿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款项7800万元。三是建立孵化基地。广州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达6000平方米,现有27个社会组织入驻东莞市安排了2500平方米作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办公场所,首批10社会组织正式入驻。至2012年底,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江门等地建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全省建立孵化基地面积2.5平方米,共有229个社会组织入驻。

  四、开展认定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国局、省地税局印发了《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明确厅登记管理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基层税务主管机关,可先向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厅统一受理。2009年以来,共有1038个社会组织在我省地税系统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税收优惠备案。二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9〕60号)和《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目前我省正在开展第五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已有250个社会组织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扩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和范围。 

  五、加强人才培养,营造支持和尊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氛围一是拟制定出台《广东省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为社会组织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提供政策保障。二是加强教育培训。2009年起,我厅开始施行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至今已培训16期共2155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3期为清华大学高级研修班,由我厅或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结业证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等30多所高校设置了社会学、社会组织与管理等学科专业。三是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建立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省已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四是拓宽参政议政渠道我省逐步增加了社会组织人员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排中的比例。在省十一次党代会的代表中,“两新”组织中的党员代表有50名,占5.5%,比上届提高2.8个百分点;省第十二届人大增加社会组织作为一大类,分配全省社会组织类代表名额9个,占全体代表的1.1%;省十届青联委员也首次增设“社会组织”界别,48名委员占总数的5%;省十一届政协委员中,社会组织委员人数也较往届有所增加。五是开展评选表彰。为充分肯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开展广东省社会组织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共将评选社会组织模范单位40个,社会组织模范个人80名,以此鼓励社会组织工作者奋发向上

  六、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社会组织发展问题。为充分了解社会组织生存现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来,我厅联合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财税部门,组织开展了提高行业协会参政议政地位和能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捐赠优惠政策重大课题、城乡基层生活类社会组织、广东省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功能作用与培育发展等专题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制定或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对建议中提出“研究出台具体、科学、可操作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履行了政府的职能,此服务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应当给予免税”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我省无权就社会组织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部委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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