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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2-06-06 15:06: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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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民建﹝2012﹞31号

 [B]

王良平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社会组织建设的建议”符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办人大建议与政协提案的工作要求,该建议由我厅刘洪厅长领办。为做好该建议的答复与落实工作,我厅成立了以刘洪厅长为组长的领办件办理工作小组,由协办单位、厅办公室、厅法规处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小组成员,制定了省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554号建议的办理工作方案。4月初,工作小组进行专题调研与召开座谈会;5月初,汇总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会办部门意见,形成了初步答复意见,并与王良平领衔人就有关建议内容进行了沟通,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完善有关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政策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法规文件,提出了许多改革创新的重大举措,对推进社会组织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2012年4月25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涉及人大第1554号建议有以下内容:一是提出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8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二是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单位、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三是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加快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改革,支持群众、企业组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四是由省编办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由省财政厅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由省民政厅牵头编制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五是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建立孵化基地,在省、市、县(市、区)设立孵育专项资金,采取分类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补助。六是通过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社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分类监管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健全退出机制,实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

  二、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将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问题

  今年,省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政府职能部门,都将出台重大举措,加大政府职能转移的力度。

  省编办将研究出台《广东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转变政府职能和发展培育社会组织的目标和任务;健全完善组织工作机制,成立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委员会,由朱小丹省长任主任,由政府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委员,统筹研究政府转变职能、购买服务制度等重大问题;督促省直有关部门抓紧清理部门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出台省级政府转变职能目录和购买服务目录,全省各市县也将于年内制定出台本级目录;研究制定转变职能保障制度,对政府职能保留、取消、委托、下放、转移等工作进行规范,明确实施内容和程度,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省财政厅将制定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透明度,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管理;制定《广东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需要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对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正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出台《广东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监督评估方式与标准,建立社会组织提供购买服务的退出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服务以及政府对社会组织实施奖励的依据。

  我厅将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前已将第一批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提交相关部门综合汇总;推动省级孵化基地建设,计划投入资金2亿元;继续推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进一步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

    三、关于降低门槛,扶持社会组织发展问题

  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省民政厅在我省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部分经济类社会组织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实行直接登记改革的基础上,年内将出台多个配套文件,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有《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构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方案》、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等,旨在引入行业协会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等;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允许乡镇(街道)的社会组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法人登记,对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非法人登记,以社区、村为活动范围的实行备案制;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采取分类登记,接受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

  四、关于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问题

  我们将按照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社会组织的总体规划、扶持政策、管理方法,协调制订、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研究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重大事项,明确职责分工,抓好督查落实;协调处理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是健全三个监管体系。

  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充实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力量,完善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实现社会组织年检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与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与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工商、公安、司法、媒体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到2015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各地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和群团工委,全省社会组织基层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群团组织普遍建立,创新党建工作制度和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完善党组织保障体系。

健全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指导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构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程度,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是完善五项机制。

  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监管;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侧重于引导和服务的监管。

完善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

  完善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以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完善等级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的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到2015年,完成对全省社会组织的评估。

  五、关于建设社会工作站,打造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问题

  城乡社区是社会工作人才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近年来,我省各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时,着力加强社区平台建设,拓展社工服务平台。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等市结合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通过整合社区各类服务场地设施,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民办社工机构承接运营,建立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跨专业合作团队,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服务。目前,中山市已实现镇街社工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深圳市计划“十二五”期间建成社区服务中心700家,目前已建成100家,吸纳了部分社工上岗。广州市将于今年底实现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目标,目前已有67个街道共建立了70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并投入运作,吸纳了750多名专业社会工作者深入基层社区提供专业服务。

  下一步,一方面,我厅将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推广广州等地的做法,围绕社区服务与管理需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等设施,指导各地在城乡社区开发专业社会工作岗位或购买社工服务,坚持引进专业人才和提升转换现有人才相结合配备人才,使城乡社区成为吸纳和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要阵地。指导珠三角各市逐步规范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争取出台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参照标准及服务质量标准,加强评估,确保服务水平。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争取到2015年,建成4个省级社会工作人才培育基地,分领域培育50个社会工作专业实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整合师资力量,加大对现有社区从事社会服务人员的培训,促使其提升转换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立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制度,要求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每年参与一定学时的培训,进一步提升理论和实务的水平和能力。省教育厅将进一步调整优化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加强对高校的分类指导,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置新专业或增设相关专业方向,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加快培养社会急需专门人才,提高社会组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领域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校与有关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人才培训基地,联合开展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提供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感谢你们对我省社会组织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民政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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