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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2-05-23 17:45: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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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2012﹞29

[B]

俞雪花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第1539号)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是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高基层公共服务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你们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一、完善社区体制机制,改进社区公共服务问题

  社区权责关系未理顺,社区居委会牌子多、任务重、人员和经费不足,社区公共服务难到位,这是基层普遍存在的困境。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要求,2008年以来我省在广州、珠海等地开展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并于2010年由省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全省深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厘清政府与社区的权责关系为突破口,通过加强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建立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制、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等,实现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公共服务中的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相互合作。目前各地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正有序推进改革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为加强我省社区服务工作,我省正在研究制订广东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强化社区公共服务工作,包括发展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社区就业服务、社区安全服务、社区健康计生服务、社区文体科教服务、社区环境保护服务、农村社区生产服务、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等8项公共服务内容,要求“十二五”期间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政府投入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卫生、文教体育、社工服务等领域重点推进。今后,我们一方面将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特别是家庭服务中心建设,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省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区公共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问题

  2008年,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省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2011年草拟了《广东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正在按程序报批。一是规范购买服务主体。将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等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二是界定购买服务范围。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分为各单位履行职责所需服务(如会务安排、后勤保障等)以及所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如教育、卫生、环保、公共就业、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两类,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其他都要以项目购买、项目补助、项目奖励等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三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组织实施,采取自行组织采购形式的,也要通过竞争性程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四是树立绩效导向理念。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供应方以及对社会组织实施奖励的主要依据。为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透明度,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省财政厅正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财政收支情况等因素,结合各单位职能,制定省级政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从以下方面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一是竞争择优。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行“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建立标准。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监督评估的方式与标准、建立社会组织提供购买服务的退出机制。三是加强监督评估。加强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监督和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服务以及政府对社会组织实施奖励的依据。四是配合有关部门清理省级政府职能转移和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为理清和界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项目奠定基础。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推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问题

  近年来,我省积极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一是培育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2009年12月21日,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我厅正式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突出了5项举措:一是明确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性质和范围,将基金会和直接为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事业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都纳入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范围;二是改革管理体制,将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三是简化登记程序,取消筹备成立阶段和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程序,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四是降低登记门槛,将会员数量由原来的50个降至20个;五是推进民间化,明确规定“每个公益性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名”。《规定》实施以来,社会人士自发成立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热情高涨,截止2011年12月,全省新成立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已超过500个。未来几年,我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将以每年15%以上的比例增长。我厅今年将启动《规定》的修订工作,将进一步放开公益服务中的慈善类社会组织登记,允许慈善类组织名称中加上字号,以便慈善组织摆脱名称单一的束缚,更多的慈善组织得以成立。二是制订资金、场地等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政策省财政厅在研究制订《广东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以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需要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对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广州设立了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安排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首先用于培育50个公益性社会组织、资助50个公益项目;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也即将揭牌成立,可提供4000平方米场地,满足约60个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需要。深圳市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3760万元作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启动资金;深圳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于2005年立项,占地114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85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7亿多元。我厅正在积极推动各级社会组织扶持基金和孵化基地的有关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市参照广州市、深圳市等地做法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机制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目前存在一定困难,近年内无法获批,我厅将继续积极争取三是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目前,我省社会组织中,已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占15%,其中行业协会占41%;已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占9%,其中行业协会占25%。为促进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我厅正在研究制订《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暂行办法》,将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分期编制、择优录入、公正公开为原则,通过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范围,明确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明确编制社会组织目录的程序与方式,为政府部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我厅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

  感谢你们对社区建设的关注与支持,欢迎对民政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民政厅

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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