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政资讯 - 全国民政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2024-05-11 08:33:28 来源:中国民政微信公众号 阅读次数:0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5月10日,在民政部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就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作情况介绍。

  预收费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广泛应用于服务业。随着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为了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也采取了预收费模式运营,主要有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形式。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我们也发现,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风险积聚。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宣称“高利息、高回报”,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严重侵害了老年人财产权益,破坏了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和发展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严密防范一般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金融活动。《“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完善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加强预收资金监管都提出了明确任务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7部门,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有4部分14项,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二是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三是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四是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有利于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以及养老机构落实好《指导意见》,也诚邀媒体朋友持续深入宣传报道,共同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