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以及《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省民政厅于2020年10月13日至11月15日在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共收到13条反馈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建议第二条能明确活动区域,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核准的街道、镇或者社区的地域范围内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于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建议组织形式尽量跟登记注册的组织形式有区别,可以以队、组、室等作为组织形式,以方便群众区分。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办法》第二条已明确社区社会组织“以城乡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缺少依据;第二条第二款已明确“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以社、站、队、中心、组等作为组织形式”。
(二)如何界定规模较大、较小,组织是否松散,建议能明确具体以便群众理解和执行。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办法》第九条已明确需备案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
(三)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应该怎么管理,是否可以接受外部捐赠、取得的收入怎么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需要明确。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不是独立法人主体,运行中出现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执法权,请问有无相关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处理?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一是《办法》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二是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的规定,明确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
(四)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对已经在街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能否出具备案证明。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五)建议第十八条修改为“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应进行公示处理。...”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六)“第十九条社区社会组织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只在镇街备案的,没有独立法人和银行账户的社区社会组织是否能进行收费项目?另外,费用收取还要参考市物价部门的指导价进行收取。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办法》已明确“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为未达到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增加“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
(七)建议对第二条第三款进行必要的说明既符合“全包但不重合”的分类原则。第一,应清晰说明每一类的划分标准,明确将明每一项分类的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侧重性;第二,应注重分类的独立性,“社区事务类”的服务内容包含“公益慈善类”的服务内容,需清晰让社区社会组织的相关负责人明细分类的标准。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
(八)建议清晰界定“组织松散、规模较小”的社区谁组织。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办法》第九条已明确需备案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
(九)建议对接受捐赠、资助时应强调“定向”的限制条件。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办法》第十七条已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社区社会组织根据《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即可,《办法》不再另作明确。
(十)建议明确要求社区社会组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社区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即可,《办法》不再另作明确。
(十一)建议明确民政部门处理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举报的时间。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出台的信访举报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均有明确信访举报人的权利内容,《办法》不再另作明确。
(十二)建议加强党建引领,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党支部。
采纳情况及理由:部分采纳。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8号)等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规定,已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关内容,《办法》不作细化,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三)负责辖区内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建议注重居民参与,着力培育社区共同体意识。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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