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章程,推进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基金会发展实际,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省民政厅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8日在厅门户网站、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广东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共收到5条反馈意见,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建议理事大会可否改为1—2次,这对于规模较小的基金会比较合理一点。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二)建议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在基金会直接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根据党章的有关表述,“3名以
上正式党员”已明确隶属关系,不再细述。另外,基金会党组织的党员包括组织关系转入的党员专职工作人员和党员负责人。
(三)修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有特殊情况除外)。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采纳。该条款与2004年章程示范文本保持一致,目前国务院正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待新条例实施后再依法规修改。
(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基金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发起成立的基金会,其工作人员(含秘书长)可由公司职员兼任,工作人员(含秘书长)的劳动合同等与发起公司签订,社保等由发起公司购买,薪酬福利由发起公司派发。)
采纳情况与理由:不采纳。此条款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拟制,适用于与基金会签署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基金会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规则。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章程修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规定由“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投资方案”、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对“章程修改”为“理事会理事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结合前述事项均属于理事会职权的规定,目前示范文本条款可能产生相关事项无需召开理事会,仅需2/3理事分别同意即可或者召开理事会,但仅需4/9理事通过即有效(理事会会议2/3以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的理解,为避免歧义,建议在示范文本中予以明确。
采纳情况与理由:部分采纳。按法规完善相关条款表述。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7月16日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