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我厅拟废止《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粤民函〔2013〕60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委托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的通知》(粤民福〔2013〕28号)、《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养老机构许可证>设置证书编号的通知》(粤民办函〔2014〕6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粤民函〔2015〕530号)和《关于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粤民福〔2011〕41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废止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省民政厅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民政厅拟废止5个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没有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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