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我厅拟废止《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民发〔2015〕125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12号)2个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废止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省民政厅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2日,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民政厅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没有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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