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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的名称与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名称有分歧怎么办?

2022-10-08 14:19:58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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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2017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拟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对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前置审查,命名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如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名称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应按民政部门的意见修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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