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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有哪些情形时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2020-09-01 12:13:0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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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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