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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对基金会的名称有什么要求?

2019-05-15 10:40:53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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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名称组成内容。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县级或县级以上)、字号(2个汉字以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二)行政区划名称。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广东省”行政区划名称或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惠来县教育基金会”;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广东省”的名称,例如“广东省深圳市郭春园中医发展基金会”;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例如“汕头市潮阳区公益基金会”;

(三)字号。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不能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作为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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