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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019-04-18 10:40:29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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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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