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在《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申请登记。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我们决定用两年的时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复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01年12月底结束。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2000年1月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一)各级政府的职能表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去》中列举的10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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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