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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全省范围内任一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由系统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信息化核对后,符合条件的,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户籍地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核实,可以委托常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户调查的乡镇(街道)将材料报送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程序,审批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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