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答问库 - 社会救助

如何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审核?

2007-02-16 14:51: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905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在接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后,首先要查看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清楚,有关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申请保障金的资格等。居委会还要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认为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再做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核;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给予耐心的解释,并建议申请人退回申请。申请人如不同意居委会意见,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严格核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并取证有关证明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签署审核意见。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