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首页 - 答问库 - 社会救助

如何办理保障金变更和保障资格变更手续?

2007-02-16 14:50:00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阅读次数:885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为了使真正困难的群众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要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变动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和审核。贫困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根据保障标准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其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进行相应调整。因此,领取保障金的困难居民,当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当如实反映其收入的变化,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的核查。停发对象须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通过居委会交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并退回《领取证》;需要调整保障金额的保障对象应重新填写《申请表》,再次申报审批。保障对象的户籍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迁出和迁入地申领机关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变更手续。所谓变更手续,就是说原保障对象到新址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报批等繁琐手续而通过变更即可。一般转移范围在本县(市、区)范围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跨区、县的,由区、县民政局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保障对象还要凭迁出地的证明到迁入地办理有关手续。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广东省民政厅

新浪微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