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深圳市、区两级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类地名的批准单位如下:
类 别 | 批准单位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 | 国务院 | 《地名管理条例》 | |
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
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与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 | 省人民政府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申请单位为有关市人民政府。 |
地级以上市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内县(市、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 | 本级人民政府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申请单位为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 | 本级人民政府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申请单位为主管部门。 |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 | 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 《地名管理条例》 | |
街路巷的命名、更名 | 市、县人民政府 | 《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 |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申请单位为建设单位。 |
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 | 本级人民政府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申请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名称的命名、更名 | 专业主管部门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申请单位为有关单位。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 | 有关主管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
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 | 专业主管部门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申请单位为该专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