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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划管理包括以下六项主要内容:
建制变更;行政区划界线变更;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变更;行政等级变更;命名和更名等。行政区划应当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县级以上政区的变更、驻地迁移、命名更名等由国务院审批;乡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主要由省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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